时间:01-27 20:28:38 浏览:6902次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管经验
一、民营企业范畴的界定
探讨民营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就要对民营企业有个清晰的界定。国内当前对民营企业这一范畴的界定不一,有认为它是私有的,有认为它是非国有的,还有人认为这一范畴不规范而主张取消。这些界定极不利于民营企业在理论上的澄清和在实践中的发展。我个人比较倾向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讲的民营企业很大程度上实际就是指私营企业的观点。但范围界定要更宽泛一些,即民营企业是由某一民间集体不可分割的共同拥有全部或部分企业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地去加以经营的经济实体。在这个范畴界定下,非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国有产权参与但不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都应该说是民营企业。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但在早期。很多物业管理企业是由管所转制而来的,国有和集体的比较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营物业管理企业越来越多,包括诸多的房地产开发商自己组建的物业管理企业,也大都属于民营企业的范畴。
二、民营物业管理全业面临的外部环境
民营物业管理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事实上有两层含义,一个是作为民营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另一个是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
作为民营企业,目前面临着改革开放以来最佳的外部环境。国家无论从政策上还是从法规上都逐渐给予了极大的认同和支持。但是,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却并不令人乐观。
首先是政策法规的严重滞后。随着物业管理在中国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企业不断涌现,物业管理中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系统的物业管理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缺乏依据,业主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极大地阻碍了物业管理的进一步发展。虽然国家有关部委颁布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规,但这些法规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针对性,且均为行政规章,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次,显然已经远远落后于物业管理发展的速度。
其次,舆论宣传未发挥好的作用,业主物业知识缺乏。舆论宣传未发挥好的作用,一方面是缺乏明确政策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就是某些媒体为了吸引观众、读者,缺乏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肆意扩大物业管理的矛盾报道,或者受企业恩惠为企业摇旗呐喊,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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