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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业主确认通过。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无锡百脑汇科技大厦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无锡市南长区人民西路25号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东至 五爱路 西至 水沟头居民区
南至 化轻大厦 北至 人民路
三、物业类型: 办公、商业 。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3837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4943.86平方米,
其中办公 17960.04 平方米;商场 19863.25 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部位和共享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享部位和共享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首次业主大会将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 业主的职责
业主应当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向业主大会会议如实反映。
第八条 书面征求意见的议事方式(本业主大会采用此方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二)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当众开箱统计汇总,当众公布投票结果。
(二)专人送达意见表或选票: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意见表或选票并由收件人签字。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业主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当众统计汇总,公布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回馈意见者,视为同意。
第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为一年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5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三)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徇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发给业主代表征询意见表或表决选票,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召开前3天征询所有代表的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当众开箱,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并当众公布。
(五)大会议事决定与通报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式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盘。
第十一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每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第十二条 业主、业主代表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必须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它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必须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定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享部位和共享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 。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以产权证明为准);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且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七)熟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八)未发生其它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7 名,其中主任1名,委员6名。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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