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细文解读

时间:01-27 20:28:51 浏览:6807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业法规

    孙颖:因为这些老百姓非常非常的关心,既然是纳入了我们的购房的成本了,我们为什么还要再交呢?到底是不是合理性?还有一个建设单位有没有权利就免了。比如说如果是开发商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就免了,现在大家是比较关心这么一个问题。     主持人:在这个条例实施之前,其实有给买房者的承诺里面有这个宣传,现在如果再拿这个免燃气开户费、暖气开户费的话是不是一个不合理的?
    孙颖:如果需要缴纳的话就是开发商自行的承担了。
    陈旭峰:看这个条款的意思来说,这个开户费就不属于开发商的一个成本了。
    孙颖:它是一个综合开发费。既然是一个配套费,那肯定是要计入开发的成本。也就是说开发商已经一次性缴纳了。会不会转嫁给购房者?因为现在是分户,这块的成本如何来界定?是否要收取?     主持人:这个问题我们会做一下着重的记录。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第十七条。
    陈旭峰:这个第十七条主要规定是条例实行前,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内这个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移交给专营机构。但是如果原来的小区没有业主大会怎么办?这个在条例里面没有具体的规定,这里面提到一个具体的办法由社区的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看市政府这块怎么制定的。
    孙颖:比如说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怎么移交,还有就是没有必要成立业主大会的怎么移交?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一下。就是专业经营单位怎么移交?怎么接收?     主持人:第十七条大概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没有业主大会怎么移交这些东西。再就是没有必要成立业主大会的这些小区怎么办?重点就在这个问题上。
    孙颖:是由谁协调移交,如果是没有业委会或者是业主大会。
    主持人:第十七条还留了一个条目,具体的办法由社区的市人民政府来制定。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应该没什么大问题。
    陈旭峰:对,规定的比较明确。     主持人:我们看第二十一条,谁来提供物业服务这个招投标的问题。第一次招投标的问题。请律师给我们解释一下。这个条款对业主来说是不是有利的。
    孙颖:这个条款的立法本意是非常好的,它是试图杜绝建设单位自己成立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来侵害业主权利是起到防范作用的。落实起来的话,比如说由建设单位自家通过招标的方式,肯定带有建设单位的一个主观的色彩。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招标的问题。比如说标底,包括建设单位自行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很容易利用到这个优势。其他的物业公司不愿意来参与竞标。第二个也有可能建设单位成立的物业公司和其他的物业公司串标,来通过这个方式使招投标流于一种形势。我们也是希望通过招标的形式,可以由相关的主管部门来主导。     主持人:杜绝这个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孙颖:包括相关的手续的办法等等,我们希望是按照这个“三公”的原则来做,这样的话如果是脱离了建设单位的手,这个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就大大的减低了。
    陈旭峰:备案之后,招标过程中的监管问题需要解决。
    孙颖:物业主管部门只是实施了一种备案的职责,并没有监管。在这种情况下招标的形式,往往愿望是好的,但是在落实的过程中会留下很多的问题。
    主持人:如果是发生了暗箱操作的情况也没有关系。其实在后期成立业主大会之后,业主大会还有一定的权利来把这个物业解聘掉。
    孙颖:法律规定了救济的途径了,但是往往是大型的小区,业主非常的分散,一般前期的物业企业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后要经过几年的时间,他满足不了这个条件的时候,前期的物业管理可能就有两到三年的时间。     主持人:您所在的社区非常大的话,这个物业企业的选聘最好还是在前期。比如说一些资质比较高的企业选到小区了。假如说没有在源头上把握好,后期通过业主委员会进行一些救济。
    接下来我们这个第二十二条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接下来我们看二十三条吧,这条主要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
    陈旭峰:这个第二十三条主要是规定了建设单位,也就是开发商在申请商品房待售许可证或者是现售备案的时候,在这之前把物业管理合同或者是临时管理规约及其产权的归属,报主管部门备案。在商品房销售时作为一个合同内容的一个约定。但是这里面涉及为避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损害业主的利益,或制定不平等的临时管理规约或服务合同。建议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统一格式的文本。     主持人:将物业管理的合同进行一个标准化、规范化。对这个物业管理合同进行一个规范化,出一个范本。这个也是业主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这条款对这个统一的格式进行指导也没有太多的问题。
    我们接下来看第二十四条,主要是交付标准的问题。新建的住宅小区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可以交房?这个《物业管理条例》列了非常多的内容。这个标准是非常细化的一个内容。从我们专业律师的角度看是不是存在问题呢?这也是业主比较关心的问题。
    陈旭峰:这是一个比较亮点的地方,从本意来看,这个罗列了11个条款,配套设施应是新建小区必备的,第二个方面将配套设施的验收作为小区验收的前提,这也是个亮点也是一个好处。     主持人:立法部门也是想站在业主的家角度上,来保护业主的利益。
    陈旭峰:但是这里面有个问题,如果是分期开发的,如果配套设施如果是公用的,依然会存在无法通过配套设施验收的可能性。
    主持人:还是集中在期房的一个交房的标准。
    孙颖:如果这么严格的界定的话,可能会存在开发商无法交房的问题,不能办理物业交付的话就可能存在纠纷的可能性。
    主持人:也就是说根据这个物业管理区的话,有些配套设施是不是公用的。假如说共有的配套设施在后期,那前期是没有办法来收房的。没有达到这个交付的标准。
    孙颖:有可能导致业主认为开发商没有达到这个交付的标准拒绝收房,可能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一些纠纷。     主持人:这个方面也是跟相关的立法部门一些建议,怎么把这一条再来完善一些。
    关于这二十四条还有什么补充的吗?
    孙颖:这一条的本意还是不错的。
    陈旭峰:立法的意思是好的,但是具体的实际的操作中,完全按这个交房太难了,特别是刚才说的期房。
    主持人:我们也是希望新的物业条例可以更完善一些。
    孙颖:更具有执行力一些,更有利于避免纠纷的发生。
主持人:我们今天第一个话题其实是已经解读完了。我们稍做休息,接下来我们会给大家进行解读的第二个话题就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主持人:那我们接下来就开始解读这次活动的第二个话题: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陈旭峰:我们可以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跟国务院的第十二条进行一个对比。对比以后发现,这条规定与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十二条的规定是相冲突的。
    主持人:哪些方面表现出来的冲突呢?
    陈旭峰:国务院的是这样规定的,“业主大会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总面积半数的业主参加”。也就是说这个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有两个条件,而且这两个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的,“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和面积过半数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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