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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者国际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物业管理专业论文的,每篇论文按5个学时计算,每年充抵学时累计不得超过10个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物业管理专著或者教材的,第一作者按20学时计算、第二作者按10学时计算;
(七)参加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教学课时计算学时,每年充抵学时累计不得超过20学时;
(八)参加省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座谈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研讨会或者专业论坛的,每次按5个学时计算,每年充抵学时累计不得超过10个学时。
充抵学时的,物业管理师应当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条 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记入物业管理师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物业管理师可以通过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站查询继续教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师申请延续注册或者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师有下列行为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记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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