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时间:01-27 20:29:42 浏览:6182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业法规

(三) 逾期申请延续注册。

本办法生效前取得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九条  物业管理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参与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必修课学时:

(一)参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和修改工作的,每次按20学时计算;

(二)参加省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物业管理课题研究的,每项按20学时计算;

(三)参加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大纲、参考教材编写以及考试命题、审题、评卷的,每次按20学时计算;

(四)参加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参考教材编写工作的,每次按20学时计算;

(五)参加高等院校教学指导机构组织的物业管理专业标准编制、专业教材编写和专业评估认证工作的,每次按20学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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