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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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章程摘要: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後半月內將其管理、保存的屬於本會所有的資料、財物等移交給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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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條 組織名稱、位址。

   名稱:无锡**科技大廈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地址:无锡市南长区人民西路25号

   四至:東至五爱路,西至水沟头居民区,南至化轻大厦,北至人民路。

   第二條 本會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

   第三條 本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指導。

   第四條 本章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第五條 本會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工作、居住環境。

   第二章 組織及職責

   第六條 全體業主組成業主會,其職責是:

   1.選舉、罷免本會委員。

   2.審議通過《本會章程》和《業主公約》,審議通過物業管理工作報告。

   3.審議通過本年度財務決算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4.審議通過其他重大物業管理事項。

   首屆業主會會議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1、制定業主會章程;

   2、修訂業主公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主任及委員。

   第七條 本會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1 個月前,本會組織召開業主會,換屆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 本會由7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委員6名,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九條 本會成立後,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業委會會議。 經有20%以上持有投票權的業主(業主代表)提議,本會應于接到該項提議後7日內,就其提議內容召開業主會的特別會議。對提出的議案已經做出決定的,半年內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提議召開業主會。

   第十條 業主會可邀請物業使用人以及街道、居民委、派出所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投票權數的確定,每一平方米為一個投票權,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計算。

   召開業主會,應當有過1/2投票權數業主(業主代表)出席。會議決議、決定應當經全體業主(業主代表)過半數投票權數表決通過。重大事項需經2/3投票權數表決通過。

   第十二條 本會權利:

   1.召集和主持業主會。

   2.負責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設備和公共設施修繕資金的籌集及使用管理。

   3.代表業主會續簽、簽訂、變更、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4.與物業管理企業議定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取標準及方法。

   5.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畫、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6.監督檢查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

   7.提出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的議案。

   8.組織換屆,改選本會。

   9.監督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合理使用。

   10.業主會賦予的其他職責和權利。

   第十三條 本會義務:

   1.向業主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決定。

   3.貫徹執行並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物業管理的有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聽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5.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完成和實現物業管理區域的各項管理目標。

   6.調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發生的糾紛。

   7.建立本會檔案制度。

   8.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檢查。

   第十四條 本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不得違反業主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三章 會 議

   第十五條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次。在1/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認為有必要時,應在一周內組織召開本會的特別會議。

   第十六條 本會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決議,決定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本會議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八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作為缺席。

   第十九條 本會討論重大事項,可以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和物業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並要認真聽取邀請列席人員的意見。

   第二十條 本會委員應作好每次會議的記錄,並由主持人簽署後存檔。涉及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的會議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全體委員簽署。

   第四章 委員

   第二十一條 本會委員由業主或單位產權人代表擔任,委員可連任。主任從委員選舉中產生,由最高得票者當選。委員撤換或增補,須經本會會議通過,提交業主會表決。

   第二十二條 委員名額分配。

   自然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業主本人擔任;法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法人委派人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委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遵守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章、規範性檔。

   2.履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3.品行端正無劣跡。

   4.熱心公益事業。

   5.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在業主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形人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並由下屆業主會確認:

   1.已不是業主或單位產權人代表。

   2.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辭呈的。

   3.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被司法部門認定有違法犯罪行為並正在接受調查的。

   5.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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