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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摘要:业主委员会可对涉嫌侵害全体业主利益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同时向全体业主公示或接受业主查阅与该诉讼有关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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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规定,经Z花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专为本建筑区划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目的使用。
1定义
1.1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1.1制定和修改《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为:“《管理规约》”);
1.1.2制定和修改《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1.3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1.1.4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审核及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的合同的内容;
1.1.5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1.1.6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
1.1.7决定一切属于物业管理范畴的、且涉及向全体业主收费的事项;
1.1.8制定、修改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使用和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1.1.9决定业主大会经费预算和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1.1.10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1.2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经费的使用负责。业主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2.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1.2.2与业主大会会议决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
1.2.3以恰当的形式逐一答复除本规则第2.2.2条以外的任何业主提出的问题、建议、投诉和要求,并应该留有答复记录。以达到:
1.2.3.1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条款;
1.2.3.2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1.2.4根据业主要求,组织并记录涉及某栋建筑物内的共同利益的活动或会议,监督其依照相关规定表决产生决议的过程和内容;
1.2.5解决个别业主之间因共有物业使用、维护而产生的纠纷,为解决个别业主因共有物业使用纠纷而做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有效;
1.2.6代表全体业主向侵犯业主共有权和共同利益的业主或者其他侵权人提起相关诉讼。诉讼结果由全体业主承担。
1.3业主委员会秘书:业主委员会应聘请秘书。业委会委员不得担任业委会秘书。秘书应按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作为业委会公章的保管人。当秘书唯一时,不选聘新任秘书时,不得解聘秘书。
1.4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筹备组:由业主自荐产生,仅作为召开议题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的组织者。
1.5业主大会信使团:为了方便业主大会决议议题的讨论,和一些涉及某栋建筑物内的共同利益决策的讨论,以及利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和回收,可设立业主大会信使团。除符合本规则中第3.5条规定外,业主大会信使团成员不得代替任何业主填写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或其他应由业主自己表决的事项。
1.6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决议:业主大会依照本规则第6.2条、第6.3条做出的决议,或业主委员会依照本规则第7.2条做出的决议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出的书面文件,均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书面文件是业主委员会发布信息的唯一形式。
2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2.1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1.1遵守法律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
2.1.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2.1.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2.1.4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2.1.5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满足业主参与会议组织的要求,业主委员会应与业主协商具体方式。
2.2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4月份召开。遇有下列情况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2.2.1业主委员会决议召开的,如:
2.2.1.1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但不至于构成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缺失的紧急状态的;
2.2.1.2涉及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物业服务企业提议的;
2.2.1.3其他如有业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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