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嘉园业主大会文件之管理规约公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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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E嘉园业主大会文件之管理规约公示版摘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下列第2种物业管理方式。1.由全体业主自行管理;2.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来源自建筑施工 资料

   EE嘉园业主大会文件之管理规约公示版

   EE嘉园管理规约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一、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财经学院东路

   南至 东升园公寓北墙

   西至 中关村街道科馨社区

   北至成府路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申请。

   二、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

   三、物业共用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

   (一)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包括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部分 物业管理方式

   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下列第2种物业管理方式。

   1.由全体业主自行管理;

   2.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由全体业主依法选聘其他人管理;

   采取第1种物业管理方式的,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第2、3种物业管理方式的,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全体业主确定物业管理方式时,可以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编号DB11/T 751-2010)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

   第三部分 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

   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按照《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03号)第四章的规定执行。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六、业主的共同管理责任

   (一)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每年第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上一年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施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另行约定。

   业主应当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者及时补交。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12个月以上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及欠费金额;仍无充足理由不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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