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关于园区专项财务审计工作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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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业委会关于园区专项财务审计工作的情况通报摘要:业委会对审计报告中所反映出的1999年以来往来于物业管理处和开发商之间约1100万元的对冲账目问题进行讨论

   源自建筑资料

   **园业主委员会关于园区专项财务审计工作的情况通报

   **园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4月11日19点30分在会所多功能厅举行第九十次会议。会议同意,就园区专项财务审计工作情况向园区业主通报如下:

   1、**园业委会于2009年2月19日---2月26日委托华闻会计师事务所对**园物业管理处的2008年财务工作进行了独立审计。业委会对审计报告中所反映出的1999年以来往来于物业管理处和开发商之间约1100万元的对冲账目问题进行讨论,并在2009年3月以函件方式要求**园物业管理处就此审计报告中的若干问题书面给予回复说明。**园物业管理处应业委会的要求,提交了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给予解释说明,由于涉及专业性、时效性等原因,业委会对**园物业管理处提交的相关解释说明不予认可。考虑到涉及业主重大利益,业委会遂于2009年7月委托华闻会计师事务所就1999年以来往来于**园物业管理处和开发商之间约1100万元的对冲账目的依据及合理性进行专项审计。同时,业委会表示将尊重并接受审计结果,并保留根据审计结果继续追诉的权利。

   2、受业委会委托的华闻会计师事务所对**园物业管理处提供的1999年9月至2008年12月的“其他应收款-利晖公司”科目、“其他应付款-利晖公司”科目的明细账及相关原始凭证进行专项审核,并于2010年1月做出包括开发商未交付或承诺给物业公司启动性经费等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中明确开发商利晖公司没有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5年市政府第21号令)的相关规定即:“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性经费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给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向**园支付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性经费。(审计报告全文业主可前往业委会办公室查阅)

   3、业委会依据审计报告在2010年1月以书面问询函方式要求开发商利晖公司和**园物业管理处分别给予说明。**园物业管理处书面回复对此结论不持异议,利晖公司在书面回复中亦没有给予明确否定意见。业委会遂于2010年3月29日向北京市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支付物业管理启动经费。

   4、 2010年3月31日朝阳法院以《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中“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性经费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给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为由,认为业主委员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随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回复。

   5、业委会认为,虽然原**园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任期内没有就此提出诉讼并已由于期满解散而丧失法律诉权,但依据京建物[2005]16号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2004年物业管理委员会转换为业主委员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内容(已向朝阳法院提供),目前业委会仍有权继续就此提起诉讼,但最终朝阳法院没有采纳业委会的意见。

   6、根据上述情况,业委会为继续维护园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市政府第21号令相关规定即:“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性经费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给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已责成其中的另一接受主体物业管理企业即第一太平**园物业管理处代业委会向开发商利晖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支付物业管理启动经费。工作进展情况请关注园区公示栏、业委会博客、《**园园区通讯》。

   **园业主委员会

   2010年4月15日

   源自建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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