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01-27 20:27:35 浏览:6164次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管经验
报载,东圃某商业街的总水表与租户分水表读数相差极大,导致按照水表显示,租户的应缴水费为300元,但物业公司却要求缴600元。接着有海珠区某小区报料说,“用水7吨分摊高达21吨”这些现象在许多住宅小区和分租商业街都存在,对这种现象应该如何处理,我想应该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去依法给与解决。
首先,按照2003年9月1日起执行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因此,对于已经进行抄表到户的,只能按到户实际用量向用户收取水费。没有抄表到户而又有分表的,总表和分表之间的差额应该视为公共用水,由接受了公有物业管理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公有物业管理成本在物业管理费中支出,而不应该分摊到个体用户。自来水公司应该向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总表与用户分表之间差额的水费,而不能分摊到用户身上。
其次,虽然根据《物权法》和《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红线范围内的物权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有维护的责任和义务,但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也就是说,这些共有水管管线的维修、养护责任依然是自来水公司的。不能因为管网不属于水公司的物业,就认为管网“不属于自来水公司的维护范围”。
无论是水表不准、有人偷水或管网暗漏,其维修、养护的责任还是水公司的!当然,其维修所需要的费用应该由管网的业主承担并在物业维修资金中支付。
而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自然是业主委员会的事。有物业维修资金的,应该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预算,经业委会同意向市区物业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没有维修资金的要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商议筹集。
出现向业主、租户分摊高额水费的现象,出现管网等共有物业无人维修养护的现象,按上述原则,首先就是自来水公司的责任。不管后面有多少理由,它在发现存在巨额水费差额时,首先就要主动承担起维修、养护的责任。水资源是宝贵的,第一时间水公司就应该去维修、养护,拖的时间越久,造成的损失越大,不能把它推给用户。
其次是物业管理企业要承担起公共物业委托管理的责任,主动向水公司报告,并应主动垫资请水公司维修和养护。这才是解决水公司设备维修的合法途径。
导致问题久拖不决,水资源被浪费、业主长期承担高额分摊费,留给物业公司一堆欠单,我们也就首先拿水公司问责!其次才是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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