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送物业管理费不合法

时间:01-27 20:28:51 浏览:6673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管经验

案例回放

 业主王女士在08年买了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的小三房,由于当时楼市的销售状况不佳,各房地产商纷纷打折促销。王女士所在楼盘的开发商也在搞促销活动,销售广告中的卖点很吸引,承诺买房子送3年的物业管理费用。这个广告卖点很吸引,王女士买房子时一是看到房子的地段环境都不错,房价不贵,而且开发商又承诺赠送3年的物业管理费,于是下决心买下了这套95平方米的房子。

  王女士所在的楼盘小区头一年是由开发商属下的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的,物业公司的服务很到位,令业主很满意,而且在头一年,王女士的确免费享受到了物业公司提供的优质服务。但是一年后,开发商下属的物业公司撤出小区,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了一家新的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工作。新的物业公司进驻3个月后,王女士收到了新物业公司发来的缴费清单,并要求王女士补交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王女士跟新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说,她在买房子时,开发商承诺送3年的物业管理费,现在开发商只送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剩下的两年物业管理也得从开发商那里要。但开发商这时却不愿意给付这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了。于是新物业公司只能向王女士追讨所欠的物业管理费。

  案例分析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的郭嗣彦律师对本案例进行了分析。郭律师认为,买房送管理费是不合法的。

  部分房地产在楼盘销售不佳的情况下做促销,以“买房送物业管理费”作卖点促销,这是不负责任的说法。从《广告法》来看,这类房地产广告也属虚假广告。从《广告法》的角度看,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完全是两码事,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物业管理费收不收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事,收多少则是物价部门的事,开发商没有权说了算。

  像王女士所在楼盘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买房送物业管理费”促销,承诺买房子送3年物业管理费。但房子卖完了,物业服务由新的物业公司负责,那么再去找开发商拿回承诺送给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就存在难度了。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郭律师建议,王女士可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开发商进行起诉,追回开发商承诺的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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