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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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的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开发建设单位因逾期未组织未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倒闭等客观原因无法组织的,可由住客区所在业主自治监督小组直接组织召开或委托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企业组织召开并选出业主委员会。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要符合两个条件:住宅区已入住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

   房屋交付使用满二年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会议召开前10天,组织召开单位应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审议表决内容、业主、开发建设单位、住宅所在地居委会推荐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投票权数、参加会议业主或代表的权利义务等在物业区域的显蓍位置张榜公布,同时书面通知各业主。

   2.由指定的若干业主委员候选人配合业主会议的组织者,拟订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方案草案及其他需要提交第一次业主会议表决的文件资料。

   3.公布会议程序

   4.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的代表汇报会议组织情况

   5.开发建设单位或 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汇报前期物业管理情况;

   6.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基本简况

   7.依照表决权数投票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8.已推出的业主委员委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

   9.在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持下,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业主公约草案及提交第一次业主会议表决的文资料并根椐需要推选业主委 会执行秘书

   10.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授权事宜、执行秘书人选及其它有关住宅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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