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01-27 20:26:06 浏览:6843次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管经验
对深圳市完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机制的思考
文/岳鹏飞 富全
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20世纪90年代前后,深圳的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模式成为全国的典范,深圳在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也走在了同行业的前列。本文重点探讨深圳市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机制的若干问题。
一、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缴及使用情况。
1、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收缴情况。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区移交时,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一次性向业主委员会划拨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但由于政府管理体制等原因,绝大多数开发建设单位根本没交这项费用,原市住宅主管部门也没能采取有力措施催缴,因此,这项资金收缴到位率很低,更谈不上使用。《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也形同虚设。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缴使用情况。
1997年3月深圳市住宅局颁布《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后,按规定向业主收缴该基金的到位率比较高,业主一般能随物业管理服务费一起缴纳本体维修基金。
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基本能按照《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中的要求使用、管理;
二是,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老住宅区,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说了算,业主只管交钱,不能通过有效途径监管使用情况,帐目多半是糊涂账,存在流失本体维修基金的情况。
二、关于加强深圳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收缴的几点建议。
1、关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收缴。
一是新开发的商品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必须足额到位,另外《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另按该房屋总造价或按该房屋的实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一笔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给业主,这样可以保证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的商品房的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其有效使用年限都能达到七十年。
为了计算和收缴方便,笔者建议国家在修订《专项维修基金管理规定》时,实行在开发商销售商品住宅小区的前期(总销售面积的1/3时),按“小区可售总面积×已售面积的平均单价×1.5%”的公式先征后返,待整个项目办理工程决算后,再按小区工程总造价2%的标准多退少补。
二是已交付使用多年的商品房,没有收缴到位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原开发商没有破产或未注销登记的,按其开发的小区总造价的1.5%收缴或按已登记销售合同的平均单价×该小区的可售总面积×1%收缴。原开发商已经破产或注销登记的,建议由政府部门从土地开发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按上述标准补足。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缴。
仍按《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中的要求收缴,随物业管理服务费一起交给物业管理企业。由于业主容易配合,收缴容易到位,在此不再讨论。
三、“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实行“业主所有、专户存储、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管理模式。
1、“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管理。建议由政府房屋主管部门监管,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支付给该小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总款项后,在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一个月内,政府房屋主管部门把该款项转存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帐户内,其帐户由双方出具的财务公章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共同监管,防止政府主管部门滥用职权挪用,也防止业主委员会超前使用或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