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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专项维修资金的僵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以1998年建设部与财政部印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简称老办法)为依据建立的。但由于制度设计、技术标准和工作机制上的原因,不少城市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不能及时使用。一方面大量的商品房开始步入大中修期,急需资金维修;另一方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又处于沉淀死寂状态,遭遇尴尬。2007年底,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对原有的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新办法设计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必将打破维修资金的使用困局,使该项资金步入归集、管理、使用的良性循环。其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有效使用。通过及时有效的使用,既为业主的物业保值增值提供保障,体现物业管理服务的经济价值,又随时化解因物业维修不及时而产生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减少社区不稳定因素,延伸物业管理服务的社会效益。笔者结合实际谈一谈如何顺利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
科学界定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控制在什么范围?这是前几年一直没能解决好的一个问题,也是维修资金不能及时使用的障碍之一。老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共用部位11项,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等,共用设施设备21项,包括建设费用已分摊入住房销售价格的上下管道、绿地、道路等。就内容而言,老办法的规定责任划分不清,比较含糊。部分规定如供水、供热、供电等管线的维修与《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相悖。建设费用是否已分摊入住房销售价格的问题不好区分,实践中难以掌握和操作。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等)出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保修至合理的设计使用年限,即终身保修,实际根本动用不了维修资金。老办法这些方面范围不明确,责任不清楚,使维修基金难以进入使用程序。新办法对原来的范围进行了修改,把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调整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由业主共有的部位和设施设备,把由相关行业应依法承担的相关管线的维修责任进行了剥离,便于理解和落实。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规定是一个创新,这是把普遍规定与各物业的具体情况结合,充分尊重和照顾了物业的个性,避免了“一刀切”所出现的问题,使新办法落实变得具体、可行,破解了使用的第一个难题。
新办法对使用范围的规定总体来说比较明确,但在具体操作上还略显不足,建议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秦皇岛市从2002年开始,在115个商品房小区建立了住宅维修资金,共归集资金2.5亿元,申请使用16个小区,批准使用资金184万元。在使用范围上,我们比新办法有所增加,如在共用设施设备方面增加了小区的围墙(围拦)、电子监控巡更系统、门卫设施及单栋楼房的单元门等,同时明确小区的其它没有具体规定的合法建设的共用设施设备,经业主大会决定后也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践证明,这种调整合理可行,不仅涵盖了全部维修面,体现了所有权人的意志,还有利于新、老办法在执行中的衔接和过渡。
在禁止使用方面,新办法也有调整的必要。一是可在保修期未满的项目不得使用维修资金的规定中,增加“已经使用维修资金但施工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未满的项目”。二是在划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依法应承担的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方面,应明确具体责任范围。秦皇岛市2005年1月出台了《秦皇岛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对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进行了明确细致的划分,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三是规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费用不得使用维修资金时,应将这部分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收费之中,避免维修与维护出现断层。同时还应规定未经合法批准增扩建的共用设施设备,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合理确定使用程序
程序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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