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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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企业的接管与验收义务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释义】 本条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接管与验收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就进入了合同的履行阶段,而物业管理企业要履行其管理义务就必须要对物业进行接管与验收,因为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了一个设施配套并不齐全而且质量不合格的物业小区,将严重影响业主的居住、生活,因此,物业的接管和验收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一项重要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正式物业服务合同之分,同样物业接管与验收也有前期接管验收与正式接管验收之分,对于前期接管与验收第29条已有详细之解释(请读者自行参阅),本条只是关于正式接管与验收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第29条第1款以及建设部于1991年2月4日以建标(91)69号文发布了《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的规定,物业的接管验收主要应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物业资料的交接。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资料交付于物业管理企业:

   (1)物业规划图;

   (2)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单体竣工图);

   (3)建筑施工图;

   (4)工程验收的各种签证、记录、证明;

   (5)房地产权属关系的有关资料;

   (6)机电设备使用说明书;

   (7)消防系统验收证明;

   (8)公共设施检查验收证明;

   (9)用水、用电、用气指标批文;

   (10)水、电、气表校验报告;

   (11)有关工程项目的其他重要技术决定和文件。

   2.物业接管验收。

   一般来说物业接管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结构验收。地基沉降不应超过国标规定的变形值,不得引起上部结构的开裂或毗邻房屋的破坏;主体结构构件的变形及裂缝也不能超过国标规定;外墙不得渗水。

   (2)屋面及楼地面。屋面应按国标规定排水畅通,无积水、不渗漏;楼地面与基层的粘结应牢固,不空鼓且整体平整,无裂缝、脱皮和起砂现象;卫生间及阳台、厨房的地面相对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出现倒水及渗漏现象。

   (3)装修。应保证各装修部位或构件既美观大方又满足使用要求,不得出现因装修不善而造成的门窗开关不灵,油漆色泽不一,墙皮脱落等现象。

   (4)电气。电气线路应安装平直、牢固,过墙有导管;照明器具必须安装牢固,接触良好;电梯等设备应运转正常且噪声震动不得超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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