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中失窃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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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家中失窃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偿案例摘要:2003年11月15日凌晨4时30分许,原告之妻发现家中有异常,认为家中发生了盗窃,遂拨打物业电话,随后物业管理员赶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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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家中失窃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偿案例

   案例:2000年11月,原告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一套,2001年3月1日,原、被告就该房签定了“房屋委托管理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负责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包括巡视、门岗值勤、盘查可疑人员;被告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被告应给予原告赔偿。

   2003年11月15日凌晨4时30分许,原告之妻发现家中有异常,认为家中发生了盗窃,遂拨打物业电话,随后物业管理员赶到现场,并打“110”报了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屋内有翻动的痕迹,但至本案庭审结束时,该案件尚未侦破。另据原告报案称家中丢失了三星手机一部、索尼收录机一台及现金130元。

   原告任建中诉称认为,由于被告物业公司管理不严,监视装备失效,保安人员失职,导致家中发生入室盗窃案件,还险些造成人员伤亡。故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盗物品的经济损失。

   [分析] 综观各类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大类:(1)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的维护修缮义务;(2)环境卫生、园林绿地的维护义务;(3)保安义务。本案涉及的是物业公司的保安义务。保安义务是指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为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而实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由此可见,物业公司的保安义务属于防范性质的,因为它毕竟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义务,这与公安机关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还是有根本区别的。所以原告不应当向物业公司索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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