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01-27 20:25:53 浏览:6125次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管案例
案例10 屋侧设垃圾站拒交物管费败诉
因物业公司在自家门口设立了垃圾站,柳女士拒不支付物业管理费。今年8月14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柳女士支付物业管理费934.63元的判决,对物业公司要求柳女士支付滞纳金的诉请未予支持。
柳女士入住小区后,发现物业公司将自己房屋北侧即小区次门处改作垃圾站使用,故一直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但均未果。为此,柳女士自2006年7月起停止支付物业管理费,至今年5月共拖欠物业管理费计934.63元。为此,物业诉至法院,要求柳女士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支付滞纳金504.93元。
法院认为,柳女士抗辩称物业公司将小区次门改作垃圾站使用,影响其生活,故才拒付物业管理费,对此,柳女士应该认识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了小区的公共设备维修、保洁、保安等多项服务,故柳女士因此而拒付物业费用显属不当。
案例11 窗外乱搭建拒交物管费败诉
家住浦东新区耀华路的业主陈先生和刘女士认为小区物业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自家窗外乱搭违章建筑,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于是从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拒交物管费人民币4661.40元,物业公司则将其告上法庭。法庭审理后认为,物业按约定是在履行小区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而小区的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理应及时、足额地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004年8月至2007年3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922.62元,以及2006年7月起至2007年5月,按欠费额每日3‰的标准计算的滞纳金人民币542.50元。
案例12 家中失窃少交物管费胜诉
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尽职尽责处理小区事务,单元内缺少无障碍通道、物业监管不到位造成家中失窃等,东方城市花园业主两年前便中止缴纳物业费,物业催讨不成直接将拖欠物业费业主告上法庭。业主谢先生表示,2004年9月入住后,发现单元内缺少无障碍通道。谢先生随后多次就此问题向物业公司提出建议,但“从来没有任何回音或解释”。在认为没有享受应得权益的情况下,谢先生从2005年4月起暂停缴纳物业费用。今年春节过后,谢先生发现自家单元内开始修建无障碍通道。“我立即兴冲冲去物业缴费。”但工作人员却告知,必须连同拖欠的物业费一起交齐,否则不予受理。而谢先生认为,对于“应得而未得的服务”的部分理应从物业费中扣除,“但遭到了物业公司的否决。”随即谢先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小区物业公司以拖欠物业费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业主陈女士表示,2005年3月,包括自己在内的4户业主失窃。“承诺24小时有保安值班却出现多户业主失窃,就是物业失职。”陈女士因此拒缴物业费用。最后,谢先生和陈女士因为小区配套设施不符合售房合同标准而被减免部分物业费。
专家解读
拒交少交物业费必须视情况而定
“与《物权法》相关规定对应的条例,可以参照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该规定指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律师进一步表示,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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