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的采购
招标是一种书面对书面的买卖活动,口说无效。其书面买卖活动的特点表现在:
(1)招标人的购买意图要写在纸上,以公开出售的招标书为准,若要修改补充,则应在截标前的足够时间内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书的投标人。
(2)标前会上招标人对招标书内容的解释和对投标人的要求若作为招标书的一部分,应以书面形式送给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3)开标后对投标书的澄清,招标人要书面提问,投标人要书面回答。
(4)投标人用招标书中规定的语言文字编辑投标书,并要打印出来,不能手写。
(5)投标书每页都要由投标签字人小签,签字人若不是企业法人时,则应在投标书里附上企业法人代表的授权书。
(三)限定时间
招标有很强的时间性。“时间就是金钱”这句话在招标过程中有明确的体现,主要表现在:
(1)出售标书的时间有限定;
(2)截标时间有钟点限制;
(3)开标时间有规定;
(4)投标书有效期从开标日算起有具体的天数规定;
(5)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有具体规定;
(6)投标人接到澄清通知后,就按要求时间回答澄清;
(7)投标人从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限定天数内与招标人签定中标合同,并按规定时间提交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不遵守上述各种时间规定,就会导致投标无效或被取消中标资格。这些时间规定视不同标有不同的天数规定,不是每个标都是一样天数。
(四)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参加招标活动的所有投标人都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且应遵守下述原则:
(1)必须提交,且要在递交投标书的同时提交;
(3)保证金的数额有规定,一定得满足数额要求,只可多不可少;
(4)保证金的币种必须与招标书的要求相一致;
(5)保证金可以是银行担保函或现金、保兑支票、现金支票。如果是银行担保函,其格式要求在招标书的商务部分已给出,投标人必须照着填写。有的招标书还规定如果是外国银行开出的保函,还必须经过中国银行总行确认(或叫背签)。
设立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招标人的合理利益。投标人必须认真按照标书要求办,马虎不得,稍有差错就会导致废标。但招标人要求的保证金额也不宜过高,过高会影响投标人的积极性,导致缺乏竞争性。
(五)以成熟的货物为采购标的
用试制品(或第一次制造的货物)投标不能中标,所以招标书普遍对投标人的制造资格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规定是在投标前曾制造过与本标相类似的产品多少台,并经过多少年运行证明是成功的制造商,具备这一条的才有资格投标或委托他人投标。至于产品制造了多少台、多少年,依不同产品有不同的规定。须要注意的是,“有没有资格”与“能不能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资格”是指曾经制造过产品没有,其运行是否成功。投标人一定要改变过去的销售观念,充分认识招标的这个特点。
(六)坚持广泛竞争
招标是一种为所有合格的投标人提供公平竞争机会的交易方式,因此招标书内容必须具有广泛竞争性。招标书中引用的标准和技术规格应达到能够促使最广泛的可能的竞争,应最大可能采用国家标准或国际上认可的准备,如ISO、IEC。技术规格应以相关的技术性参数和特征为依据,不能够引用某一家制造商的商品名称、商标、目录号作为依据,也不能引用独家生产的技术参数和特征作为依据。如果确实需要引用才能完整、清楚地表达技术规格要求时,则应在该引用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招标应允许接受特征相似和性能至少与规定的性能指标实质相等的货物。
业绩资格规定也要符合广泛竞争性原则,不能规定得太苛刻或专指性,以致只有一家制造商有资格。
招标信息的发布也要符合广泛竞争性原则。招标项目的总采购预告和具体采购的资格预审或招标广告,均应至少刊登在普遍发行的一种报纸上,也要将广告副本转发给表示感兴趣的投标人,要防止只让局部范围内的投标人知道招标信息。
(七)提交制造商的正确委托书
投标人若不是货物的制造者时,应在投标文件里递交制造厂的正确委托书。这是保证货源可靠的措施,也是防止投标作假或以次充好的措施,对于维护招标人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投标人须按招标书中给出的格式填写并正确签字,制造厂和投标人都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书应附在投标书里。
(八)投标人提交银行资信函
市场经济活动中,财务和资信是重要的需要考虑的因素。过去我们习惯计划销售,常常忽略银行资信函。现在我国的企业和银行对投标开具“银行资信函”都不适应,需要尽快跟上来。
(九)投标报价要求详细、完整
招标书的商务部分对报价有详细要求并附有报价表格。除要求报总价以外,还要求报分项价格,具体分哪些项在招标书里已写清楚。报价表格中有的要求除报单价和总价外,还要求报出“标准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费用”、“附属件费用”、“安装、试验、培训、设计联络和技术服务费用”等栏目。
在招标书的技术规格部分对报价也有不少要求,如有的要求报出两年指令性备品备件的价格并列出清单(数量、单价、总价)。有的还要求报出3年或5年的备品备件供业主选购,并列出清单。有的要求报出买方在卖方培训、监造或检验的费用(人日数及单价),报出卖方到项目现场安装、调试的指导费用(人日数及单价)。有的还要求附带测试仪器和附件,其价格含在总报价中并要列出单价。
这些报价内容若漏报,可以导致废标或评估时被加价、失去中标机会。所以投标人要认真阅读招标书中的报价要求,不可漏报或报错。
(十)公开开标
开标是招标的重要程序,必须采取公开方式,允许投标人或其代表出席,也可请公证机关出席作证;允许记录、拍照、录音录相。招标必须公开开标,才能体现和维护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开标或秘密开标是违反公开透明原则的,公开才能促公平公正,公开才能防腐败欺诈。
开标时应高声唱读投标人名称、每个投标的总金额、有无折扣或价格修改、有无投标保证金,如果要求或允许报替代方案的话,还应宣读替代方案投标的总金额。没有开封或开标时没有宣读的投标均不得考虑。开标之后若出现新的投标人或出现新的投标价格,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将会损害正当投标人的权益。
开标必须在紧接着截标时间之后进行,防止间隔时间过长,出现投标书被窥窃、涂改的情形。在第一个投标人被开标唱读之后,不应要求或允许任何投标人改变其投标。
(十一)公开评标原则
评标要按公开的、已制订的废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招标的透明度也表现在评标环节上,评标的基本原则是:
(1)必须把废标的标准和评标因素及其量化计算方法事先制订好并写在招标书里,开标后照着进行评标,不能开标后再针对投标内容来随意制订评标原则和计算方法;
(2)评标依据是招标书和投标书中的内容,招、投标书内容以外的东西,不能作为评标依据;
(3)招标书中要求不明确、前后矛盾或界限含糊不清的要求,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能中标。如违反我国公布的“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十二)公开授标原则
授标要授给符合招标书要求的评估价最低的投标人,而不是授给开标价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也不是授给设备性能最好(质量最好)的投标人。
授标时,不能要求投标人承担招标书中没有规定的责任,或要求其修改投标书内容,并以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
这些授标原则要在招标书里公布,授标时遵照执行。
(十三)集体讨论确定中标者
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质也体现在中标结论是由集体讨论做出这一点。中标结论是在商务和技术检查(或称商务和技术初评)之后,筛选掉不合格者,合格者和基本合格者进入终评(即评标价计算),再把计算出的评标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最低者就是中标人。商务和技术检查、终评、计算出评标价等工作,不是由一个人或一个单位去做,而是由评标小组集体讨论、计算出来。评标小组由招标代理机构、业主单位、设计院、业主单位的主管机关、设备制造业(没有参加投标者)、律师业和财务会计业及公证单位等各方面的人员组成。在成套设备系统评标时,还得请出各种专业的设备专家参加评标,如火电机组的招标进行评标,锅炉专业、汽轮机专业、汽轮发电机专业都得各有专家参加,因为不可能1个人熟悉这3个专业,不可能1个人就能做出公平、公正的科学结论。评标小组(或叫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计算、做出中标结论,是招标的鲜明特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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