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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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和司人劳发(1999)266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用工制度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建立公司与员工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凡进入嘉茂物业公司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岗位合同,岗位不同,合同期限不同。

第三条岗前培训 

1、新招聘进入公司员工由办公室、人事主管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 

2、经培训考核、考试及体验合格面试,择优招聘上岗;不合格者,取消试用资格,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安排用工 

1、安排在部门编制定员内员工调动。 

2、由公司人事主管对公司各部门员工编制进行统一复查协调安排。 

3、部门按公司培训、体验后合格员工进行择优试用上岗,并进行考核管理。 

第五条在岗培训 

1、为提高经营管理者业务政策水平、经营管理领导艺术、方法。 

2、部门内的经营管理、辅助员工由部门经理按照本部门业务技能组织培训,并考核。人事主管负责不定期抽查考核培训。 

3、业务主管、部门经理由公司办公室组织安排培训。 

第六条待安置员工培训 

1、半年或全年考核、考评排序末尾淘汰的经营管理、辅助员工。 

2、不能胜任本岗位职责、经营管理工作疏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 

3、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员工。 

4、不服从公司工作调动、管理、安排的员工。 

第七条短期用工 

1、人事主管按部门的业务工作量,部门编制定员内尚缺,可向公司提出招聘短期用工的报告,经同意后,由人事主管办理招聘手续培训合格签订试用的短期用工合同。 

2、招聘录用短期用工的方法,参加公司招聘的短期用工,必须持有城镇、村、社出据介绍证明、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身体健康,女年龄18—55岁、男年龄18—65岁。 

3、初中以上学历的待业及企业下岗人员。 

4、录用招聘程序,按当期招聘录用人员原则要求进行。 

第八条短期用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不合格; 

2、违法乱纪被收容、扣留; 

3、不服从公司调动、安排; 

4、完不成岗位工作任务; 

5、违纪操作规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第三章劳动纪律 

第九条劳动纪律考勤是公司强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效果的重要措施。是计发公司员工绩效工资和奖励的依据。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坚持每天8小时工作制,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考勤责任人必须坚持每天考勤(以考勤薄记录为准),凡不认真考勤者,一旦查出到缺一次或不认真者,每次扣罚绩效工资20元。 

第十一条公司办公室必须认真检查劳动纪律,做到奖惩分明。凡未严格执行,发现一次扣罚办公室主任及人事主管绩效工资20元。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经济处罚(均从本人绩效工资中扣除)。 

1、迟到、早退在五分钟以内者,一次扣罚50元;迟到或早退5—30分钟者一次扣罚100元。 

2、经营管理员工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按旷工处理,扣罚100元外,并解聘合同。 

3、不服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安排和调动,俺旷工处理。 

4、在工作时间内,消极怠工,干与本职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或擅自脱岗、串岗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5、各种休假必须事先履行正常手续,经批准后,方能休假,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凡因查到迟到、早退和旷工员工后所补的各种休假证明,一律无效。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欺瞒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接)收、录用、安置条件者; 

2、不按时上下班、无正当理由连续天内累计迟到、早退计5次者,当年内累计10次着,迟到、早退合并计算; 

3、不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不服从工作安排者; 

4、不坚持正常出勤,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十天,旷工累计时间达3天者,当年内累计达5天者; 

5、聚众****或在工作时间打牌; 

6、在工作时间或利用病、事假进入交易场所者; 

7、违反公司质量、安全、保密规定,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形象者;

8、受贿或侵占公司财物累计金额在伍千元以上的(含伍千元); 

9、挪用公司资金,数额超过一万元,时间超过三个月未还者,盗窃金额在伍佰元以上着; 

10、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者; 

11、劳动教养或被法院判处刑事处分者; 

12、对犯有其他性质错误,情节严重者; 

第十五条员工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承担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国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拣出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2、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者;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者;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七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书面形式)本公司,经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着。 

第十八条员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将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1、承担违约金,每提前一年(以签订的劳动合同年限计算)按500元支付。 

2、承担赔偿责任: 

⑴公司(接)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 

⑵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所支付的工资等有关费用; 

⑶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⑷劳动合同及其它协议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对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的员工,对不交出工作或扣压公司文件、资料,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公司将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违约及赔偿责任。同时不得办理人事档案、养老、失业保险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员工业绩考核 

第二十条深化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搞好、搞活劳动用工,建立员工工资靠自挣、岗位靠竞争的机制。根据司人劳发(1999)266号文件精神。在公司员工中形成“管理者能上能下,部门设置能立能拆、员工能进能出、工资能高能低”的四能动态考核机制。公司员工属于考核、考评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员工(聘用、试岗、实(见)习、借用、短期用工)等员由各部门自行制定考核办法,每月定期组织考核、考评,作为员工积极绩效工资的分配额度;部门经理、业务主管由公司组织进行考评、考核其当月完成经营管理工作、安全、服务等作为绩效工资分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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