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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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具备物业管理评标经验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评标分为方案评标与经济评标两阶段进行,由评标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方案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经济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对经济标拟采取的方式应在开标前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可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方式、加权平均价方式、排除最高最低价后的加权平均方式或评标委员会认可的其它合法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物业管理方案及现场答辨等情况进行评标打分,评标打分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评标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单位少于3个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5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前期物业的投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大会组织的招标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中标人不在规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可没收投标人的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前期物业招投标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大会自行组织招投标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或由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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