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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地资法(2002)708号
各区县房地局:
近年来,本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处理物业使用违法行为时,遇到因业主将房屋转让后,如何处理房屋内原违法建筑物的问题。为规范物业使用的行政执法行为,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房屋转让后的原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原违法搭建行为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按行政处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送达原违法搭建行为人,同时抄送房屋受让人。
处罚决定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原违法搭建行为人、房屋受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被拆除以后,房屋受让人与原违法搭建行为人之间由此产生的民事争议,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民事争议相关程序解决。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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