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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
(八)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的移交)本会按规定程序成立后,授权业主委员会与本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变更、终止)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30日内,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本会会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本会会议补充。
本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均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制定和修改的本会章程,报 [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