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01-27 20:28:13 浏览:6583次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业法规
第二十三条 财产租凭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 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 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 租凭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 的同意。 承租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 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 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五条 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 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座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获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投保方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方 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 三者追偿。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三、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属于前款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 赔偿。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除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 有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外,协方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四章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 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 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 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 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二条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购销合同的责任
一、供方的责任:
1、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 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 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 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二、需方的责任:
1、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3、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承包方的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 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 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3、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 工程日期得予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 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 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 费用。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
一、承揽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灭失的,负责赔偿。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 量或者酌减报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定作方的责任:
1、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负责赔偿损失。
2、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期保管费。
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一、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 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 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 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 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3)纲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二、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 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 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 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 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时, 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
一、供电方的责任:供电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 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 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