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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是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物业管理投标竞争的具有相应 物业管理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
www.fangxiucai.com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盖单位公 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全权委托人签名后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 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文件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 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 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 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 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 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物业管理方面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等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 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 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从 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 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
www.fangxiucai.com 含义不明确的内容 做出必要 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 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三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 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 委员会对 各投标人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 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 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 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 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地主人 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来自:www.fangxiucai.com)。备案资料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 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 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其他协议。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但可以 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专业化服务项目分包他人完成,接受分包 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