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结合某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工作时间。
二、业主委员会组成
某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由 11人组成,包括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8名。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1、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来自业主自荐和推荐,每户限自荐或推荐一人;
2、依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自荐或推荐数量,由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顺次确定正式候选人13人;自荐或推荐数量相等的,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进行投票表决,按投票数顺次确定正式候选人。
3、候选人报名时间:2006年4月10 日---- 2006年4月16日,报名地点:物业管理处,4月17日晚上7:00召开第二次会议。
4、正式候选人基本情况将于2006年4月18日在小区范围内公示15天。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1、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在1 3名候选人中选举11人。
2、业主委员会委员原则在候选人中产生,如另有人选,可在选票中注名。
3、业主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时,每张选票上可选择11 名候选人,低于11名有效,超过11名则为废票。
4、经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的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前11名当选。
5、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在当选之外的其他候选人中通过再次选举确定。
6、选票经收集、汇总后,由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与3名业主代表进行统计,并公布投票结果。
7、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束后一周内,由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将选举结果报送某某区房产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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