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的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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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同城委托收款结算

  同城委托收款是收款单位向开户行提供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同城委托收款结算与异地委托收款结算是不同的,主要区别是:

  ①同城委托收款的付款期为2天,异地委托收款的付款期为3天;

  ②同城委托收款结算只能用邮寄划回资金,异地委托收款结算可用邮寄划回与电报划回资金。

  3)商业汇票结算

  商业汇票在异地和同城结算中均可使用。其余同前述。

  4)银行本票结算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给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银行本票具有可以代替现金用以流通的特点,银行见票付款。但是银行本票与现钞又有本质的区别,它是介于现钞和支票之间的一种结算工具。收款或持票人可以直接将银行本票用于商品交换、劳务供应和其他款项往来的结算。收款人拿到本票时应注意:本票是否属真?是否过期?是否有涂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本票背书是否连续?在同城结算中,银行本票可以视同现金。

  四、票据和票据行为
  如前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物业管理公司理财的资金结算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票据,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理财者也必须掌握票据方面的一些知识,本节就对票据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票据

  1.票据的概念

  票据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各种单据,例如发票、提货单、核单、保险单等等;狭义的票据是指按规定格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支票、本票等信用工具而言。本书中所指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出票人自己,或要求他人按照规定期限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商品或货币的让渡中,为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转移和清偿而使用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权利财产,持有票据的人有权在约定期限向票据债务人索取票据上所表明的货币金额。它经过背书转让,可以成为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也可以通过贴现成为融通资金的工具。

  2.票据的特征

  票据在长期的使用和流通过程中形成了各种特征,具体主要体现在:

  ①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是一种表示财产权或债权的书面凭证,也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这种价值随票据的设立而取得,随票据的转让而转让,占有票据就是占有了票据的价值。票据权力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条件,以交还票据偿付票款为目的。

  ②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票据上的权力和义务,完全由票据行为创设。票据的权利和义务设立后,便于原对价关系相分离,到期必须偿付。

  ③票据是一种法律要式证券。票据作为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债务的支付凭证,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和内容。这就是说,票据必须具备法律要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票据无法律效力。换言之,在我国,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④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是根据一定的信用行为等原因而产生的,它的设立是有因的。但是,票据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它所产生或转让的原因相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的权力时,不必向债务人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具备法律要式,债务人应无条件支付。

  ⑤票据是一种名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须依据票据上所载名义来决定其效力。超出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概不履行。因此,票据可以说是一种名义证券。

  ⑥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票据可以依据背书、交付程序而转让流通,这种转让流通无需通知债务人或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也不能以未曾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而拒绝承担义务。

  ⑦票据是一种返还债券。票据的债权人在接受给付时,必须将票据交还债务人,使票据关系终结。若票据金额是由次债务人因被追索而偿还时,则债权人返还票据后,票据清偿人可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

3.票据的种类


  ①汇票

  按不同标准,汇票还可分为:

  a.按承兑人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b.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汇票。

  c.按有无附属单证,可分为跟单汇票和光票。

  d.按流通领域的不同,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

  e.按使用货币的不同,可分为本国货币汇票和国外货币汇票。

  f.按汇票上是否说明收款人名称,可分为记名汇票和不记名汇票。

  ②本票

  a.按出票人不同,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c.按本票上是否说明收款人名称,可分为记名本票和不记名本票。

  d.按本票产生基础不同,可分为交易性本票和融资性本票。

  ③支票

  a.按抬头人不同,可分为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

  b.按支票上有无划线,可分为划线支票和非划线支票。

  此外,票据根据主债务人不同,可分为商业票据和银行票据;票据根据用途不同,可分为随物性票据和融资性票据。

  (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主要有以下八种:

  1.出票

  出票是创造票据的行为,即签发票据。出票的具体行为是开票和交付。开票是出票人按照票据的要式和付款人的约定开出票据,并加上自己签章的行为。交付是物权的自愿转移,是指票据持有者从一个人转移至另一个人的行为。不得签发无代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票据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明某种票据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或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票据上未记载以上规定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2.背书

  背书是以票据权利转让为目的的行为。通过背书,使票据的权利从背书人转移至被背书人,由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所有权。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票据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即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若背书时附有条件的,则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被背书人不能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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