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未尽责要赔款

时间:01-27 20:26:57 浏览:6465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业管理知识

   开栏语

   10月29日起,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出台的《福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试行)和《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试行)两个示范文本正式实施。

   福州房管局有关人士表示,新物业合同最大的不同点,也就是制定主体由物业公司向政府部门的转变。“政府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制定相应条款,明确业主以及物业各自所尽的义务和职责,以及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将改变业主的被动局面,条款中也将能够真正为业主说话。”

   此举将大大改变业主在维权方面的被动,为物业和业主各自的责任、义务树立基本标杆,公正维护双方权益。

   即日起,本报将从各个方面详细解读新物业合同规定的条例。如果你对新出台的物业服务合同条例有任何疑问或不明确的,可以拨打本报热线电话0591-87806110进行反映和讨论。

   案例车停小区被刮划 物业拒不赔偿

   10月31日上午,在福州市晋安区金晖新村小区内,业主发现4部停在小区内的小车遭人刮划。

   车主林先生称,前晚他将车停到小区,并交纳了5元钱的停车费。5时30分许,他下楼取车时,发现两扇车门、车把均被刮划。

   据统计,周边被刮划的小车共有4部,其中一辆丰田小车的引擎盖上“伤痕累累”。

   随后,林先生找到了小区物业——福州金源物业管理公司讨说法、要赔偿。但物业负责人拒绝赔偿,并表示,小区之前也发生过类似事件,他们最后均交给警方处理,物业从来没有赔偿过。

   林先生认为,他将车停在小区,并交了停车费,物业对车辆安全应尽看管的义务,车辆被刮,物业就必须赔偿。物业公司游经理称,5元停车费只是车辆的过夜费用,并非保管费,车子被刮划不属于物业和保安管理的范围。

   旧合同制定主体是物业 偏袒物业是常事

   律师分析

   旧合同制定主体是物业 偏袒物业是常事

   在现场,有不少业主说,小车还能找保险公司理赔,但是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发生损坏、丢失后,连赔都没处赔。业主们纷纷抱怨,物业费、停车费照交,车子“照丢不误”。

   对此,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认为,在以往的旧物业合同中,一旦业主车辆受损或者丢失,物业公司大多是以免责条款拒绝赔偿。“即使没有免责条款,他们也会强词夺理,比如像案例里车被刮划,物业却称收5元停车费只是过夜费,而不是保管费。”

   苏湖城表示,不少人因此和物业打官司,但很多时候问题却没法解决,矛盾激化严重。对此,他认为,问题的源头在于,原先的物业合同是由物业公司提供的,并没有统一范本。也就是说,制定主体是物业公司,合同必定是不平等的,是维护合同制定方,也就是物业自身的权益。

   “绝大多数的合同出现霸王条款,出现偏袒物业、不利业主的情况。”苏湖城认为,这种合约不能够真正维护业主的利益。

   新物业合同规定 物业未尽责就得赔钱

   部门解读

   新物业合同规定 物业未尽责就得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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