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解读

时间:01-27 20:28:38 浏览:6638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业论文

  五、明确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具有赔偿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指导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擅自作出的决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或同意并公告的决定、办理事项,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此规定意味着以往存在的业主委员会盖章之后无法问责的问题将被有效解决。业主委员会在签订合同、收益分配等事项中,需要委员的签名,防止个人利用集体的名义做出不负责任的行为。同时,如果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执行后造成侵害的,由做出决议的物业区域全体业主承担责任。
 
六、强化措施,促使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代表大多数业主的意愿。  
  针对近几年业主委员会运作中矛盾集中反映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指导规则》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具备的条件第三款、第五款、第八款分别规定:未发生侵犯本物业区域其他业主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不欠交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指导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原业主委员会委员怠于或阻挠换届选举的,不再列入新一届委员候选人名单。  
  《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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