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对采光权的分析是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展开的,多从民法发展自身所生成的制度以及其中所负载的价值判定赋予民事主体以采光权。对于是否赋予民事主体以采光权,何人应当享有采光权,采光权为约定性的权利亦或是法定的基本人权,如若仅从价值层面分析,难免人言人殊。本文将借助经济分析的方法对采光权制度加以剖析,具体而言,将从资源最佳配置,降低交易成本的方法,防免成本的比较,社会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损害赔偿的效率分析方面解决上文提出的问题。
四、 房屋采光的资源性及资源的配置
根据科斯定理,本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产权的界定,因为产权的界定是分析的起点。科斯定理的第一层含义是指在假如存在可支配的私有产权,且交易成本为零,则无论产权如何分配,最终的资源配置都是最优的。科斯指出“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假如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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