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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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评委会的监督下,公开拆封,将有效标书编号后送交评委进行评审。

开标过程应当进行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覆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保密;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独立完成标书的审查、评阅和评分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密封后交招标人;

(六)在招标人组织安排下,采取随机调查取样的方式,对投标人的工作业绩、管理水平、信誉进行现场调查取样。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现场答辩进行综合评标。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业绩、投标文件和公开答辩的结果进行综合评标以后,应当将评定结论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招标投标资料到物业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和物业管理法规的招标投标行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

一、重庆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程序

二、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书(示范文本)

三、项目标书及答辩要求

重庆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程序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招标组织(招标人)

2、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

3、招标材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

二、招标阶段

1、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招标人)

2、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人)

3、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

4、召开投标人会议(招标人)

5、组织投标人踏勘物业现场(招标人)

三、投标阶段

1、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

2、送达投标书(投标人)

3、接管标书(招标人)

四、开标、评标阶段

1、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

2、开标、评审标书(评委会)

3、业绩调查、现场采样(评委会)

4、公开答辩(投标人)

5、综合评分、定标(评委会)

6、推荐合格的中标人(评委会)

五、中标阶段

1、选定中标人(招标人)

2、发出中标通知(招标人)

六、签订合同阶段

1、招投标活动备案

2、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

3、持合同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书(示范文本)

为提高广大业主及使用人的生活水平,创造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拟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聘请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实施物业管理。

一、物业项目名称

座落位置:

四至:东 南

西 北

二、规划建设基本情况

1、物业的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交付使用的日期:

房屋验收情况:

2、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商业经营用房 平方米,办公用房 平方米,车库 平方米,其它 平方米。共有房屋 幢,住宅 户。

3、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情况

(1)绿化面积 平方米,道路面积 平方米;

(2)物业管理用房 平方米,产权归业主所有。

(3)路灯 盏,垃圾箱 个,排污管道 米,化粪池 个;

(4)体育设施及场所;

(5)消防设施;

(6)报警、监控、对讲系统;

(7)电梯及备用电源;

(8)其它

三、物业管理的内容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

2、本物业项目范围内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消防、机电设备、道路、路灯、化粪池、停车场、管道、垃圾道、电梯)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3、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

4、公共生活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和服务(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

5、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和管理;

6、区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7、装修管理;

8、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和竣工验收资料;

9、法律政策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有关说明及要求

1、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项目实施专业化管理,综合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本物业项目管理期限为年。

3、招标人于中标后一个月内与签订本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 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的档案资料。

4、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核算,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指导价,待中标后,报物价局审核批准。

5、经过资格预审入围的投标人须缴纳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中途退标者,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将转为风险抵押金。中标单位如未达到预定的目标,抵押金不予退还,抵押金期限为三年。

五、物业管理标准及惩罚

1、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按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执行及标书、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2、招标人每年对 物业管理进行考核。如未达到上述物业管理标准或出现重大管理失误、业主投诉多、管理服务水平下降等情况,可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并进行财务审计,由中标人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六、投标、开标时间

1、各投标人应做好投标书,密封后于年 月 日送达招标工作负责人办公室;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标书。

2、开标时间为 年 月日。

七、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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