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时间:01-27 20:26:06 浏览:6979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业法规

第十五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二次加压供水收费。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二次加压供水的,其费用应核定到供水成本当中;由物业公司负责二次加压供水,但已享受城市供水企业趸售价格的,用水户缴纳的是终端水价,其费用不得核定到物业服务费中,用水户不再负担二次加压供水费用。二次加压供水目前仍由物业公司(含房管所或房屋产权单位)管理,但未享受城市供水企业趸售价格的,其费用可核定到物业服务费中,由用水户承担。今后,随着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二次加压供水所发生的费用应逐步理顺到城市供水成本中。

第十七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  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在制定本地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时,要召开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考虑业主的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物价局会同黑龙江省建设厅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建委印发的《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价联字[1998]45号)和《黑龙江省非住宅小区房屋物业管  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价联字[1999]44号)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字:黑龙江省  物业  物业法规物业管理 - 物业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