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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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物业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保险。

   第二条 凡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工作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而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支付的经本公司同意的诉讼或仲裁费用,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土地和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五)火灾、爆炸、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设施以及第三者电器设备本身缺陷所导致的损失;

   (七)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自身的人身伤亡以及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所有或其保管、控制的非物业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被资质审批部门吊销期间所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他人导致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五)保险事故引起的第三者精神损害及被保险人减产、停产等间接损失;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未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发生的损失;

   (七)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区域内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的损失;

   (八)游泳场所内发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九)电梯运行事故或故障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十)罚款、违约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一)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特别约定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本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

   第九条 本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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