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用房应由谁提供?产权属谁?

时间:01-27 20:26:44 浏览:6853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业管理知识

   读者咨询:

   我是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因该小区开发商所属物业管理公司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不好,经业主大会决定解聘该公司另行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但被解聘的公司却占据着原物业管理用房,称该房产权属于建设单位所有。问:物业管理用房究竟应由谁提供,产权属于谁?

   律师点评:

   《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建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依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发的区域内为物业管理企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是其法定的义务。物业管理的用房的产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属于业主,不属于物业管理企业,也不属于用房的建设单位:读者咨询中称,被解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说物业管理用房属原建筑单位没有法律依据,其占据着该用房更没道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第39条还规定,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即便签有合同并约定期限,哪怕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决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管理企业就应当及时将物业管理用房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档案资料一并交还业主委员会。对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可与其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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