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关于对分公司私刻总公司印章的处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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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关于对分公司私刻总公司印章的处罚通知摘要:现对于XX分公司在未得到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刻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一事,作如下处罚:因其行为违反了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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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关于对分公司私刻总公司印章的处罚通知

    公司各部门、办事处、分公司、项目部:

    根据集团公司《企业管理制度》第十六章办公室管理制度中的印鉴管理制度,及XX建[2009]第18号关于印章管理补充规定,同时结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现对于XX分公司在未得到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刻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一事,作如下处罚:

    因其行为违反了印章管理制度,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其是初次违反制度,私刻公章。经总公司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一、没收私刻的公章,予以销毁;

    二、罚款10万人民币(10日内缴清);

    三、因系首次违法,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公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有效的、合法的公章在公安局备案,且是唯一的。

    故即日起,再发现有私刻伪造公司印章行为,处100-200万元罚款,并直接向公安局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望各分公司、项目部引以为戒 !

    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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