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商业广场业主公约规章

时间:01-27 20:26:57 浏览:6790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物管制度

   **广场业主委员会**百货分会业主公约(草案)

   为了有效地实施对**广场**百货(以下简称“本商场”)的统一管理,明确签约双方各自的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公约经双方同意后签署,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业主加入时,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共同签署本公约。公约对本商场的全体业主及管理公司均有约束力,其涉及范围包括开发商、管理公司、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合伙人、授权代理人、承租人、占用人或暂用人等。

   第二条 业主如将其房产权出让(出租或转让),其签署的本公约视为一起转移,业主有责任向承租人或受让人申明;租户如将其承租权转租,须事先征得原产权人的书面同意,其签署的本公约视为一起转移,并有责任向新租户申明。

   第三条 本公约对各业主及其雇员、访客、业务往来人员及其他人员均有约束力,凡违反本公约的,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条 管理公司系根据**市有关法律规定正式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管理公司的责任在于经营、管理本商场,维护本商场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管理公司根据本商场的实际需要另行制定的其他若干管理规定(若有),业主均需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及义务

   第五条 业主的权利

   (一)业主有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业主对所拥有商铺有全权处理权,包括依照法律对商品房买卖契约的转让、抵押和出租。

   (三)业主平时遇到的问题有权向业主委员会及时反映,并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管理公司洽商、谈判甚至诉讼。

   (四)相关法律赋予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的责任和义务

   (一)业主必须严格遵守**百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统一招商、统一管理、统一促销、统一收银的有关规定。

   (二)业主若对商场经营管理有意见或建议,须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管理公司磋商,不得在营业场所与营业员发生任何接触,以免扰乱营业程序。

   (三)商铺由业主自营,须与管理公司双方签署《自营托管协议书》,经营的商品品牌、品种及质量都必须符合管理公司的规定。同时须接受管理公司的其他方面的管理、咨询、服务与帮助。

   (四)业主与管理公司签订《包租协议书》的商铺委托**百货有限公司统一招商,并签署相关协议,业主不得与客户发生任何接触,避免造成客户误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五)业主自行经营的必须严格按《自营托管协议书》要求按时交纳管理费、政府规定的税金及水电能源等。

   (六)业主应根据国家法规投保,否则损失自负。

   (七)除依照购房契约的附件《补充协议》指定用途外,业主不得将商铺用于其他用途。

   (八)业主进场装修方案须遵守管理公司颁发的《装修须知》和《装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九)若业主拒不遵守《业主公约》及其相关附属公约的有关规定,管理公司有权停止其在商场的一切活动,同时报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对其研究处罚决定,必要时将诉讼法律。

   第三章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并结合商场实际情况制订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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