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和华庭业主临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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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鹏·怡和华庭《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管理企业:合肥骄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名称:大鹏·怡和华庭

   坐落位置: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商业门面;

   建筑面积:约59766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牡丹路,西至龙岗开发区罗岗社居委,南至安徽通力机械厂,北至站前东路。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的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人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设施、(来自:www.fangxiucai.com)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

   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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