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商铺管理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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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区商铺管理守则摘要:在本园区经营的网点,必须到工商税务等机关办理相关证照(如需专业机关许可的必须办理专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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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区商铺管理守则

   为规范园区商业网点的分布、经营及管理,保障业主及租户利益,方便居民生活,特制定以下规定:

   1、在本园区经营的网点,必须到工商税务等机关办理相关证照(如需专业机关许可的必须办理专业许可证),在有效证件齐备的情况下方可营业,证照须悬挂到店铺内显眼位置。

   2、商铺经营行为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园区有关管理规定。

   3、商铺内的水、电等管道设施,未经管理处批准禁止改装和封闭。

   4、商铺进行装修,须遵守《装修守则》,并将招牌装饰方案及商号、从业范围一并报管理处及消防部门备案审批后,方可进行装修。商铺装设隔层者,下层净高不低于2.2米。

   5、各商铺网点开业或变更经营项目前,须到管理处登记备案。

   6、商铺空调位由管理处统一指定,安装空调前,须事先向管理处申报,并由管理处人员指定安装位置。否则,我处有权责令强行拆除,并恢复原状,有关费用由商铺业主承担。

   7、门前禁止张贴、悬挂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封建迷信色彩的饰品,不得在门前烧香、祭祀、供奉等活动。

   8、未装设专用排烟道的商铺不得进行煎、炒、炸等的烹饪及其他产生强烈污染的活动。

   9、统一招牌、宣传广告牌及任何商号使用前应经岭南z管理处批准,否则不得使用。不得在铺面卷闸门以外的任何地方摆放物品,不得擅自悬挂除统一招牌以外的任何宣传广告牌。不得悬挂和张贴带"岭南z"的任何商号。广告牌应获工商部门审批。

   10、商铺业主(租用户)有责任实行"门前三包",不准往门前人行道倒脏水,对未严格执行"门前三包"的商铺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经营。

   11、园区商号必须与管理处签订"防火责任书"并配齐消防器材。

   12、商铺业主及其承租人、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内有关的管理公约。

   13、商铺经营过程中需要在小区范围内进行推销活动的,应将有关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等向管理处报批,否则,不得随意在小区内进行推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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