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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被窃时有目击者向保安反映,但前去巡视的保安并没有发现窃贼,损失财物的严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浦东法院金桥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东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赔偿严先生4660元。
由于家在一楼且位于小区一角,严先生便在自己的住房上自行开设了一扇窗户,并安装了防盗栅栏。2004年1月28日下午1时许,两名窃贼“光临”了小区,一人从严先生家自行开设的窗户爬了进去,正当小偷登堂入室时,在隔壁小区目击一切的另一住户陈某,立即奔至严先生小区的门卫室向保安人员报告。保安接报后前去巡视却未发觉异常情况,于是保安便又折回了门卫室。
下午3时许,严先生回家,发现家中现金被盗23300元,严先生当即报案。尽管不久后两名窃贼在另行作案时被捕,但严先生却因保安的疏忽直接导致家中失窃而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辩论
严先生:保安懈怠致盗窃得逞
事发当日已经有目击者向保安反映盗窃情况,而保安在巡视中竟然没有发现原告家中的窗户防盗栅栏被人破坏,这种对安全保卫工作的懈怠直接导致了犯罪分子盗窃行为的得逞,故请求法院判决物业赔偿被盗的23300元。
物业公司:不在服务范围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不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不遭不法侵害的义务况且窃贼爬进来的窗户系原告自己违章开设,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物业未足够重视
物业管理企业应尽的保安责任不同于一般业主的通常注意义务。保安接报原告家中可能发生被盗险情,理应引起充分重视,并通过采取全面巡查、报警、通知原告等途径,尽可能避免原告家被盗的危险发生。但被告仅委派保安作了通常巡视,且未发现窃贼已撬坏原告窗户防盗栅栏的情况,亦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其管理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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