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构成及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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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地产信贷资金的概念
  信用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在货币发挥支付手段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房地产商品属性的确定和房地产 商品市场的建立是房地产信用产生的前提条件,通过信用手段来 筹集房地产资金能更好地实现房地产资金的融通,解决房地产业 的资金需求。房地产信贷,就是银行或房地产信用机构通过各种信用手段,把动员,筹集起来的各种房地产信用资金,以偿还为条件暂 时让渡给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者和消费者使用的一种借贷行为。可见,房地产信贷资金就是以偿还为条件用于房地产业的资金。
  (二)房地产信贷资金的构成
   房地产信贷资金是房地产金融机构向房地产业发放贷款所运用的资金,其构成我们可以从分析房地产信贷市场人手。房地产信贷市场就是房地产金融机构在房地产业发生存。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市场,是信贷资金在房地产业中借贷关系的总和。与其他市场一样,房地产信贷市场由主体与客体构成,市场主体即市场的参与者,市场客体即市场交易的对象。房地产信贷市场的主体(参与者)可分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两大类,具体而言 有以下几类,它们在信贷市场扮演不同的角色。
   1.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开发的不同阶段,分别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出现。一般而言,在开发初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开发商自有资金往往不足,这时他就会在金融市场贷人资金,成为债务人;而到了后期,随着投人的减少及楼字预售收入的增加,开发商又会将暂时闲置的资金存入银行,成为债权人。在房地产信贷市场上、房地产开发企业频繁出现,随时调节自己的资金状况。
   2.房地产金融机构
  房地产金融机构是房地产资金融通过程中的中间组织,承担着信贷资金筹集和发放工作,既有银行的金融机构,也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房地产信贷市场上,当房地产金融机构吸收各种住房储蓄存款。单位建房资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住房生产消费基金存款。房地产企业存款。房地产管理部门存款时,作为债务人出现;房地产金融机构将各类存款集中起来,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消费者提供贷款。房地产金融机构作为融资中介,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一方面吸收存款,另一方面发放贷款,从而融通房地产资金,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宏观的货币政策。
   3.房地产商品的消费者
   消费者在房地产信贷市场上主要作为债务人出现。由于低收 入与房地产商品价高的矛盾,消费者往往需要借助金融机构的信贷援助才能购房。随着我国房改的推进,今后各银行对消费者购房的贷款额将大大增加。当然,当消费者还未购房而进行住房储蓄时,是作为债权人提供信贷资金。
   4.中央银行或地方的金融管理机构
   由于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的比重,而且住房问题是关系到一国国计民生的大事,所以,对之加强管理十分必要。中央银行通常会通过利率政策,货币政策及一些行政措施来干预房地产信贷市场。如美国的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系统由政府充当保证人,从私人来源吸收资金,以此为建筑住宅和购买住宅提供贷款,同时政府机构对个人的住宅提供保险或保证,充当无条件偿还贷款的保证者和保险者。日本的住宅金融公库通过邮政存款、保健年金。国民年金等形式融通长期低息资金向房地产金融机构发放。
   (三)房地产信贷资金的筹集
   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规模和发展速度是由房地产信贷资金来源状况所决定的,因此多方筹集房地产信贷资金是发展房地产信贷的基础。
   1.政策性房地产银行资金的筹集政策性银行是以国家政策为指导,以计划管理为手段,在特 定的业务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的金融机构。目前,国构理论界对我国建立政策性房地产银行尚有争论,但我们认为从房地产经济运行的一般理论及国际经验来看,我国 应当设立房地产政策性专门金融机构,类似日本的住房金融公库。巴西的国家往房银行。房地产政策性银行的资金运作总格局是取之于房,用之于房, 业务开展应克服商业化倾向,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不向社会 直接组织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有:
   (1)国家财政基本建设资金;
   (2)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
   (3)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公房回收的资金及住房租赁保证金;
   (4)职工住房公积金;
   (5)发行地方住房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
   (6)国际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提供的住房贷款资金;
   (7)政策性住房信贷。这些资金都是以特定行政命令为前提来筹集的,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2.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资金的筹集 对商业银行而言,信贷资金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即自有资金。各类存款。借人资金。同业往来资金。发行债券或存单。国外借款等。目前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还开展 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所以其信贷资金来源还包括集资款项。个 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合作社存款和保证金等款项。
   (1)自有资金 自有资金是商业银行进行信用货币活动的本钱,是其他负债 业务的基础,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国家拨入资金或其他股东投入形成的部分;二是商业银行在经营中资金增值部分的银行留成部分。 在国外,许多商业银行都是通过股份制形式设立的,其自有资本包括股本、资本盈余。未分配利润、准备金。一般自有资本在银行总资产中的比例不超过10%,但它是银行可以独立自主运用的最稳定可靠的信贷资金来源,是银行吸收外来资金的基 础,与非自有资金相比,具有稳定性、增值性、安全性。
   (2)各类存款 房地产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是其信贷资金的最大来源,一般占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70%以上。商业银行为迎合存款人的不同需要,开办了各种各具特色的存款种类。按不同标准,可将存款分为不同种类,如按存款主体可分为各级政府部门存款、企事业单位存款、个人存款;按存款用途可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存款、基金存款、个人住房储蓄存款;按提取存款的方式可分为定明存款、活期存款、储蓄存款。
   3.借人资金
   (1)同业拆借资金。同业拆借资金是房地产金融机构为解决 头寸不足而向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拆人的短期资金,短的只有几个小时,长的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同业拆借活动可促进资金的横 向流通,调剂银行短时间内的资金余缺。
   (2)向中央银行借款或再贴现。银行在信贷资金不足时,可向中央银行借款或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未到期的票据,以获得资金来源。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贷款的种类可按期限和用途分为年度性、季节性。月拆性贷款和再贴现贷款四种。
   4.同业往来资金房地产企业之间。房地产企业与其他企业间资金往来和货币收付都是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这就引起银行间互为代收、代付款项,这种代收代付一般经银行之间的联行往来进行清算,在清算之前,由于代收和代付金额时间的差异性,有时会有一部分 汇差资金停留,可将之视为一项资金来源。
   5.发行金融债券和出售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为筹措资金而向居民个人发行的债务凭证,当银行信贷资金紧张时,经中央银行批准,可以发行一定数量的金融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发放利率较高的特种贷款。金融债券的发放方式多种,即可以面向社会,也可以只面对企业;既可以发行短期债券,也可以发行长期债券;既可以发行可转让债券,又可以发行不可转让债券。具体的发行方式应根据银行一定时期的信贷计划和资金状况而定。金融债券的利率较银行存款利 率高,不能提前兑现,但可在二级市场上转让,信用程度高,投资风险较小,对投资者有很大的吸引力。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是金融机构发放的定额定期存款凭证,存单可以转让。抵押,在一定期限后可以随时到银行兑现,利率一般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对房地产金融机构而言,发行金融债券和出售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资金成本高于银行存款,对此有两种方法解决:一是提高贷款利率,用高收益弥补高成本;二是降低债券和存单利率,同时用优惠政策来加以弥补,如证券投资者优先购买住房、优先使用土地并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等。
   6.国外借款
   房地产金融机构可以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际资本,增加自身资金来源。吸引外资的形式有:
    (1)在国外金融市场上发行金融债券;
  (2)吸收国外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等。
  7.其他除上述几种主要来源外,房地产金融机构在办理一些中间业务过程中,可以占用一部分客户的资金作为自己的资金来源。例 如,通过办理代客买卖有价证券、代收款项、信用证、承兑票据等业务,占用客户的资金;通过同业间代理业务,占用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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