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图名: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
2、图框:同《房产坐落平面图》。
3、房屋坐落:标注在图框的左上方:××区××路××号楼。
4、比例、绘图人、绘图时间分别标注在图框下方。
5、指北方向:同《房产坐落平面图》。
6、图标:位于图纸的右下角,其内容包括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分摊面积。
7、房屋:图中房屋有楼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附属用房包括储藏室、地下室及其他附属用房。阳台封闭的用实线绘制,不封闭的用虚线绘制。房屋尺寸标注在房屋边框线的外侧,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保留二位小数,丈量核实房屋的外围尺寸以勒角以上外墙为准。墙体凸凹小于10厘米以及装饰性的柱、垛在图纸中均不表示。楼房按比例分层绘制,并标出单元及各户的分部情况,标注单元号。单元门、分户门分别标明。绘制坡屋顶分层分户平面图时,要标注2.20米(含2.20米)以上的尺寸,各分层分户平面图下方要标明第几幢第几层平面图。单元号的编排顺序为:面对单元门自左至右依次编排,一单元、二单元……。楼房各层次之间尺寸相同的只标注一层(标注在第二层),各层次外围尺寸不同的应分别标注。地下屋需绘制附图,标注尺寸,并表明每间地下室的顺序号,计算分摊系数。其他附属用房要根据与楼房的相对位置和距离,按比例绘制在楼房底层平面图上,标注尺寸,编排序号,附1、2……。
8、底层小院:如出售楼房底层带有院落,应按比例绘制在楼房底层平面图上,有毗连关系的按图式要求绘制。
9、房产要素:包括房屋的幢号、产别、结构、层数、建成年份及建筑面积。标注方法同《房产分丘平面图》。
五、房产分户平面图
房屋分户平面图是在《房产分丘平面图》或《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基础上绘制的细部图,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房屋权属的范围,是成套或区块房屋产权证的附图。
1、房产分户平面图的绘制
房产分户平面图以产权登记户为单位绘制。
(1)分户图的方位应使房屋的主要连线与图框边线平行,按房屋的方向横放或竖放,并在图纸的右上角标注指北方向。
(2)住宅楼的成套住宅,绘制本套房屋的分层分户平面图,本套房屋用红线标出,注明房屋的尺寸。
(3)楼梯、走道等共有部位,需在范围内标注名称,表明共有。
(4)底层小院:如购房单位(人)购房时带有小院,则在分户平面图上按比例绘制,标出院落的长宽尺寸,注明“院”字,院墙有毗连关系的,用图式符号绘制。
2、分户图框
(1)丘号、幢号、结构、层数应与《房产分丘平面图》、《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上编号一致。
(2)房屋产权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分摊面积。
(3)户号:应注明单元户号,如一单元202室,应标1-202。
3、毗连关系:房屋的毗连关系注记在右下角。成套住宅的,注明“户与户之间的隔墙、楼板及公用建筑之间的隔墙、外墙(山墙)均为共有”。
4、图幅:可选用787mm×1092或1/32或1/16等尺寸。
5、比例尺:一般为1:200至1:500,当房屋图形过大或过小时,比例尺可适当缩小或放大。
六、变更测量
变更测量分为现状变更和权属变更测量。
(一)房屋发生下列变化的需进行现状变更测量
1、房屋的新建、拆迁、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结构、层数的变化;
2、房屋的损坏与灭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和烧毁;
3、围墙、栅栏、篱笆、铁丝网等围护物以及房屋附属设施的变化;
4、地名、门牌号的更改。
(二)房屋发生下列变化的需进行权属变更测量
1、房屋买卖、交接、继承、分割、赠与、兼并等引起的转移;
2、土地使用权界的调整,包括合并、分割、塌没和截弯取直;
3、征拨、出让、转让土地而引起的土地权属界线的变化;
4、他项权利范围的变化和注销。
(三)变更测量的程序
变更测量应根据房地产变更资料,先进行房地产要素调查,包括现状、权属和界扯调查,再进行分户权界和面积的测定,调整有关的房地产编码,最后进行房地产资料的修正。
1、变更测量根据现有变更资料,确定变更范围。
2、房地产的合并和分割,应根据变更登记文件,在当事人或关系人到现场指界下,实地测定变更后的房地产界址和面积。
3、对《房产分幅平面图》,做相应变更;对《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做相应增减变动。
4、用地的合并与分割都应重新编丘号,新增丘号,按编号区内的最大丘号续编。
5、组合丘内,新增丘支号按丘内最大丘支号续编。
6、房产合并或分割应重新编幢号,原幢号作废,新幢号按丘内最大幢号续编。
七、房产平面图的绘图要求
1、丈量尺寸的精度要求,按《房产测量规范》“三级”执行,不得超过±0.4%米。
2、图纸上的文字、数字和符号等,均应笔画清晰、字体端正、排列整齐、使用正确。
3、图线不得与文字、数字、符号重叠或混淆。
4、文字的高度可选用3.5、5、7、10、14或20mm。
5、图中的汉字,增应采用长仿宋体。
6、汉字的高度应不小于3.5mm;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的高度应不小于2.5mm。
7、房产平面图应使用微机制图。
8、从现在到2001年底前,要做好测绘房产分幅平面图的准备工作,力争2002年1月开始按《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分幅图和分丘图的测量绘制。
房产面积测算
一、一般规定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等测算。
1、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三部分组成:(1)套内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面积。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封闭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不封闭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3、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两部分组成:(1)本幢楼内共有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2)套(单位)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4、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5、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6、房产面积测算的误差率不得超过±1.4%平方米。
7、测量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两位小数。
二、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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