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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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房改字[2000]36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已经房改七人小组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核定和末达标、超标等问题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中央在京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核定和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第三条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一)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四)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五)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第四条 有两个(含)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第五条 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后,实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租赁手续的,核定为实际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第六条 职工及其配偶既末以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也末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

  第七条 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有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第八条 职工现有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住房的,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折算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的核定,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可减少10%的建筑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乘以1.333系数换算建筑面积的,不减少10%的建筑面积。

  第九条 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一)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二)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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