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01-27 20:22:47 浏览:6752次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电气工程
5、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
注: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某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此时为本着节约成本和改善建筑品质的宗旨,施工单位可向业主提出采用部分“四新技术”,如使用清水模板代替天棚抹灰,因此而节约的成本甲乙双方共享。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施工,没有相应预算定额计价时,应收集有关造价信息或征询有关造价部门意见,作好结算依据的准备。
(四)、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索赔机会。
l、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
例:某二类工程的施工合同,由于业主签订合同时疏忽(实质上对合同条文涵义似懂非懂),土方外运费单价包干40元/立方,后面未明确注明“税前计取”四字。承包商编报工程结算时,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可以单价45元/立方进直接费,计取综合费率后(该工程综合费率127.578%),其单价内涵实际己变为57.41元/立方,再税前扣除5元/立方。从现象上土方外运费单价的相对数仍为(45-5=)40元/立方,但实际上土方外运费结算单价是(57.41-5=)52.41元/立方,结算单价高出了包干单价12.41元/立方。以该工程发生2万立方土方量计算,则业主需多支付24.82万元。
某施工合同注明开办费为零。从字面理解“开办费为零”,即合同总价中无开办费。实际有两层涵义:一是施工方报价(中标价)中,已将原开办费若干元,经优惠后降至为零,说明合同总价中尽管形式上未有开办费的数额,但实际内涵已包含了开办费。二是施工方报价时确实未考虑开办费,即合同总价中形式和内涵均未包含开办费。由于“开办费为零”是个不确定因素,属于日后索赔的伏笔。造价咨询机构分别向业主和施工方了解,得知该“开办费为零”性质属于第一种。造价工程师及时撰写了合理化建议,向业主说明此类问题严重性,同时提出弥补的方法和步骤。业主高度重视,并立即按造价咨询所示方法,先发函至施工方补充注明开办费是报价优惠后为零的真实情况。然后,由造价工程师组织业主和施工方会商,以纪要形式明确该合同“开办费为零”的定义,彻底消除了索赔的隐患,仅此项业主节约了数十万元费用。因此前施工方已将属于开办费的内容和费用,以签证的形式正式申报,业主且同意受理。
2、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
注:合同是在投标后通过双方协商修改最后确定的,双方签字的合同协议书中表明业主已接受了承包商的投标书,即接受了投标书的内容和标价,如果未注意到投标书中某处附有说明的条件,这些说明就有可能被视为索赔的依据。例如,承包商的报价单中钢材项注明是采用当地的某一型号钢材,在施工中由于钢材质量问题被监理工程师拒绝使用,承包商不得不买进更高质量的钢材,因出现了钢材差价,承包商会提出索赔。
4、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比如,合同中有关甲已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在合同当中,只能找到甲方的权利,对于甲方的义务,几乎是只字不提。而相反的,乙方也只有义务可言,没有权利的体现。
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有几条应值得特别留意:
1、合同中第5条对“工程师”的职权要有详细规定,以防以后发生纠纷时,双方对相关资料签字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2、合同中第8条“发包人工作”和合同中第9条“承包人工作”对双方的工作内容应约定详细,对施工现场的描述要准确以便实际情况与合同不相符时提出必要的索赔。
3、合同中第10条“进度计划”要与投标时编制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并且要尽量细化,以便发生变更或其它事故后施工单位才能依据经工程师审核过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进行工期的索赔或采用其他替代方案而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的索赔。
4、合同中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是合同订立时应重点留意的地方。应明确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有必要,应将风险范围内及风险范围外的计算方法尽量描述详细,以便对实施中的风险事件做出明确责任判定。
5、合同中第27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条款应尽量按通用条款执行,但第27.6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应详细约定,以备结算抵扣时发生纠纷。
6、合同中 “竣工验收与结算”的详细规定应尽量参照通用条款执行,防止由此造成在工程完工后结算和付款受到拖延。如果有多个工程,应在条款中约定具体单个工程的结算和付款期限,以免将单个工程的结算拖延至整个工程完以后才进行。
7、合同中第35条“违约”的约定应尽量按照通用条款执行,其中对工期延误或提前的奖惩约定,施工单位应结合自身实力来定夺,根据实际情况统计,大部分工程的工期都或多或少有一些延误,因此在延误赔偿约定中应尽量控制。
8、合同中第47条“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中未约定的条款,在实际操作中,“补充条款”往往才是合同签订的关键所在,因为在“补充条款”里往往会带有一些特殊的条款约定,因此,谨慎把握好“补充条款”的内容十分重要。
9、由于意外情况或风险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在各方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不得不终止合同,这种合同终止,其双方应通过讨论、协商作出合理安排并对承包商的损失进行补偿。
10、合同签定注意事项
①、合同(标准合同文本)空白的地方都填上:见补充合同。
②、合同中写明一条条款:签证按照建筑法签证条款执行。
(五)、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的变化潜在着索赔机会。
1、加速施工引起劳动力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以及各工种交叉干扰增大工作量等额外增加的费用;
2、因场地狭窄、以致场内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用;
3、因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劳动保建等费用;
注:以上三项索赔成立的条件是招标文件及合同对此几项内容未有预先约定。
4、在执行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施工方法的变化所增加的费用。
注: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的索赔包括但不限于:
①、因提供的地质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会造成土石成分的变化,基础的超深或减少,依据实际收方量及时提出索赔。
②、地质情况发生急剧恶化,此时原设计已不能满足施工及质量要求,此时,施工单位应请求甲方敦促设计院尽快拿出设计更改方案或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但所提出的解决方法应趋向在投标报价时考虑的有利报价子目,并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然后及时提出相关的工期及经济索赔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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