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索赔常识汇总

时间:01-27 20:22:47 浏览:6752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电气工程

    三、工程索赔依据

    《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这种给付义务包括一般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根据民事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的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的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2、《合同法》第107条至114条也有上述类似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另外,《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国家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构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要“按照国家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第6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第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有企业与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

    四、施工索赔的机会

    施工索赔是一项涉及面广、学问颇深的技巧,是承包商保护自己并获取利益的手段。承包商在事业上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善于索赔。而在施工管理中能否及时、全面地发现潜在的索赔机会是索赔工作的前提条件,作为索赔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熟悉施工中的各个环节,通晓各种建筑合约和建筑法规,并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才能全方位的捕捉潜在的索赔机会。实际上,施工索赔机会存在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

    (一)、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包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注:交给承包商的标书中图纸或工程量表有时难免会出现错误,如果由于改正这些错误而使施工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这些错误包括:

    ①、设计图纸与工程量表中的要求不符;

    定额外用工用料,如在墙壁和楼板上人工凿洞等均不包括在施工图预算内,可计算现场签证费用;

    当地定额站公布的材料市场预算价格,是否已包含安装费、管理费等费用

    工完场清是指的垃圾清理,即垃圾堆放甲方指定地点,不包括垃圾外运。

    对地方矛盾协调费、技术措施费、抢工费等一般以实际发生签证计;下浮比例一般以招投标定的比例计。

    ②、现场条件与设计图纸要求相差较大,大量增加了工程量;

    ③、纯粹的工程量错误。

    ④、图纸中疏漏、错误、不明、不祥、不符合实际、各专业之间相互冲突等问题。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清单漏项,不增加费用;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清单漏项向业主索赔的,承包商认为这图纸不明确,属于设计变更,应该费用增加。通常采取原图纸完善、变更或干脆取消。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的风险分担,建设方承担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价的风险,漏项归根结底也是量的风险,所以漏项问题看似建设方的责任。但由于与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结合使用,清单的量的风险实际也是由承包商承担。清单计价规范中说明: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注: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驻施工现场时,建设单位是否提供按合同规定的开工条件,否则,施工单位有权拒绝进驻。

    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注:供水、供电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7、业主末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9、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末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谈;

    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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