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索赔常识汇总

时间:01-27 20:22:47 浏览:6752来源:http://www.fangxiucai.com分类: 电气工程

    、实际地质情况较甲方提供的地质情况好,此时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要求设计院更改部分设计,因此而减少或取消工程量清单中报价较低的子目。并提出合理且经济的更改建议,充分利用现场条件,以期获得较好技术经济效果。

    (六)、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

    l、投标时的材料单价与实际施工时期单价差异大,超出约定值,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来确认;

    2、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

    3、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

    4、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

    5、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

    6、在一种外资或中外合资工程项目中货币贬值也有可能导致索赔。

    注:

    新劳动法的实施,工作时间由每周工作6天改为每周工作5天,对加班时间有限制,大量提高了加班费用使承包人认为新工时制和加班的限制缩短了投标书中计划的工作时间,影响了工程计划和进度,使承包人增加了施工人员和设施,保持原计划的工作目标不变,发包方和工程师同意补偿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费用。

    税制在工程施工相继出台了新的税务,变化较大,承包人以税制改革增加了税负而提起索赔,后经发包方认真的计算,经过税制改革后,承包人税负不是增加而是降低了,承包人不再要求该索赔。

    国际长途电话费上涨,由于承包人为外国企业,承包人对长途电话费上涨提出了索赔。在索赔中发现,国际长途话费上调是是人民币价格的上调,外币价格不受汇率的变化而不存在价格的变动,而工程计算价格和承包人在国内仍然使用外汇券,国际长途电话费上涨不会影响到其费用的支出,没有索赔存在的首要条件。

    (七)、不可抗力事件潜在着索赔机会。

    l、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注: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洪水、暴雨、水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和试车期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的经济损失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承包商还有权向业主要求顺延工期,也就是说提出“工期索赔”要求。

    2、因社会动乱、暴乱引起的损失;

    3、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工人工资大幅度上涨而增加的费用。

    注: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造成施工成本大幅上升。对于采用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承包项目而言,承包价格如无法获得调整,则施工单位将面临巨额亏损。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期间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的措施有:

    ①、如果施工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如果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出现以上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建设单位根据人工、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②、如果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单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以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为由给建设单位施压,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如果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有以上规定中的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以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为由对建设单位施压,要求建设单位根据人工、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③、对于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合同中有关风险范围约定情况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风险范围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则施工期间遇到人工、材料价款上涨,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予以调整。

    如果合同中仅约定了采用固定单价的方法计算工程价款,而未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和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则施工期间遇到人工、材料价款上涨,合同价款可予调整。因为根据财政部、建设部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计算工程价款的,双方应当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既然没有约定,则从公平原则出发,施工期间遇到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可以被认定为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或者部分被认定为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没有约定,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确定,则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综合单价可予调整。

    ④、如果施工合同是采用2004版《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单位可以依据相关合同约定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

    2004版《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3款的约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如果建设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根据该款的约定,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⑤、施工单位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与建设单位协商谈判,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于2008年3月11日颁布的《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施工单位可以依据该条规定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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