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维修工作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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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维修工作监护制度摘要:带电作业或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应设专责监护人,工作人员应服从监护人的指挥,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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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维修工作监护制度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管理部所管理范围内维修操作规程,适用于工程管理部强电专业人员

  编制依据/引用文件

  术语

  工作监护制度

  1工作监护制度时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监护人的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监护人一般由工作负责人担任。

  2带电作业或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应设专责监护人,工作人员应服从监护人的指挥,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监护人在执行监护时,不应兼做其它工作。

  3监护人或专责监护人因故离开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指派了解有关安全措施的人员接替监护,使监护工作不致中断。

  4.监护人监护的内容如下

  4.1部分停电时,应始终对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进行监护,使其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4.2带电作业时,应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不应小于与带电部位的安全距离,4.3以及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

  4.4监护人发现某些工作人员中由不正确的动作时,应及时纠正,必要时令其停止工作。

  5.监护人可监护人数的规定

  5.1设备(线路)全部停电,一个监护人所监护的人数不予限制。

  5.2在部分停电设备的周围,不是全部设有可靠的遮拦以防止触电时,则一个监护人所监护的人数不应超过二人。

  5.3其它工种人员进入(变)配电室内,在部分停电的情况下工作时,一个监护人在室内最多可监护三人。

  6.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监护人可参加工作

  6.1全部停电时。

  6.2在(变)配电室内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工作人员集中在一个地点工作,工作人员连同监护人不超过三人时。

  6.3所有室内外带电部分,均有可靠的安全遮拦足以防止触电的可能。

  7.当监护人不再现场时,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允许单独留在工作现场。

  记录

  《第一种工作票》

  《倒闸操作票》

  《变配电站值班日志》

  附加说明:

  1.本标准由工程管理部组织起草、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2.本标准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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