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房地产经营现状及税务稽查、管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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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房地产经营现状及

  税务稽查、管理对策

  一、我市房地产行业发展的趋势和动向

  目前,我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企业有1083个,其中××市区774个,市直属企业144个。正常运行的公司约有60-70家。从调查分析的情况看,我市房地产业发展有以下几个趋势。

  (一)私有制、股份制房地产公司成为该行业的主流。目前我市房地产经营企业的经济性质以私有、股份、有限责任居多,约占全市房地产企业的80%左右。非民营企业家的纳税人素质参差不齐,纳税意识较低,主观偷税和非故意偷税的可能性都比较大。

  (二)市区内房地产经营开发的重心转移。主要转向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大中型工业企业、院校搬迁等方面,而且时间和项目比较集中。

  (三)新项目开发地向市区边缘转移。主要表现为由市中心向市区边缘、由大城市向小城市发展。随着城市改造的深入,以及有关房地产经营开发相关规定的不断规范,我市原有易开发资源萎缩,现有的可开发资源多集中在旧城改造项目中,由于开发成本过高,关系错综复杂,相当一部分房地产经营www.fangxiucai.com企业开始选择地价相对便宜的城乡结合部或经济较发达,有卖点但房地产业尚在起步阶段的小城市、县级市的区域,谋求进一步发展。

  二、房地产经营企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特点

  (一)项目运作的程序

  一个房地产经营项目从开始立项到销售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阶段(开工前期):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土地挂牌、招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将对房地产经营企业所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单位以及资金量是否备足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阶段(组织施工期):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安排施工企业进场施工。

  第三阶段(预售期和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完工程度或投资比例,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二)会计核算特点:

  1、收入核算

  房地产经营企业其主要经营收入项目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

  2、开发成本核算

  (1)开发成本核算的内容。前期费用(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土地契税、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材料费、配套设施费、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保费等)

  (2)开发成本核算及结转的方法。目前多数房地产经营企业结转开发成本的方法为: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可销售总面积

  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由于房屋开发的自身特点,单位造价的形成会出现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分,即:前期开发成本费用高,中后期开发费用减少,而且大量公共配套设施需在总销售面积中分摊,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又在1年以上;所以财务在核算销售成本时,项目早期会出现对计划预算的开发成本采取预提方式,随着中后期成本支出逐渐减少,开发成本的结转才会与实际最后成本逐渐接近,最后在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后,企业财务再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单”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

  (三)税金的计算特点

  房地产经营企业在税金计算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有:

  1、房地产经营企业采取预收款或预收定金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

  月末按“预收帐款”贷方发生额的5%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对出租开发产品的出租收入,按5%交纳营业税,同时按规定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或房产税。

  2、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及缴纳情况

  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规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不低于15%)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在进行结算调整。

  三、房地产经营企业的税务违法行为及分析

  (一)隐匿收入

  1、“预收帐款”结转销售收入的时间滞后。部分企业将收取的房款在“预收帐款”或“其他应付帐款”科目中长期挂帐不作销售处理,通过推迟“预收帐款”结转“销售收入”的时间,有意识的延缓销售收入实现,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造成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滞后。

  2、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销售面积。销售面积不属于企业纳税申报中必须填写的内容,但该数据却能直接及时反映出企业销售的进度,为初步估算销售收入实现的状况提供依据。所以企业有关人员有意识隐瞒、不肯如实提供实际销售面积,增加税务人员核算企业收入的难度。如高原房地产公司在3302项目中,未将与住房一起出售的小房面积2000多平米并入销售面积。

  3、以物易物隐匿收入。在大额费用支付中常用其开发的商品房抵顶其所欠施工款、材料款、广告费、职工福利等费用,而在商品房“销售收入”中却不记载,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例如冀盐房地产公司1996年6月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市供热公司,抵顶了应付市供热公司的240万元热力集资款,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38.6万元。

  4、假代建、真开发。即:开发商以土地所有方的名义报建,所需资金由开发商“借给”对方使用,实际操作却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所有方以转让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取得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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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虚增成本方面

  1、利用成本核算特点虚增成本。目前多数房地产经营企业结转销售成本的方法是以每平米的单位造价×销售面积的金额来结转成本。由于项目开发周期跨度一般在1年以上,企业开发项目中的单位项目较多,对口的施工单位、供料商多,项目开发早期财务不能及时的取得各项目的“工程结算单”,所以在会计核算单位造价时往往使用以预算造价计算单位成本的方法。一些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这一特点,自行加大早期单位平米的计划预算造价,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关系单位虚开发票,虚增企业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行业较多,一个项目的开发包括设计、建筑施工安装、加工业、建材商贸、房屋销售代理业、广告、物业管理等诸多部门。不仅使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日常处理票据的工作量大、成本核算也容易混乱,也给房地产企业虚增成本带来了可乘之机。

  3、以收据支付工程款、材料款偷欠税款。

  4、房地产商自用房产、出租用房产不及时从“开发成本”结转至“固定资产”,而是混入“开发产品”科目中,直接转增“经营成本”。例如冀盐房地产公司将自建自用的办公楼成本243万元,直接混入项目开发成本中,未结转固定资产,虚增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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