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郑政〔2009〕10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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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2009〕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市内五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续约。
    第六条  鼓励业主、业主大会和其他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不得在建设项目前期宣传资料中显示任何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业主。
    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是招标人。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业主大会是招标人。
    非出售的物业项目,业主是招标人。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郑州市区内发行的主要报刊和郑州市房地产信息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不少于3 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前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投标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郑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登记表》;
    (二)招标决议;
    (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
    (五)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六)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
    (七)物业管理用房证明材料;
    (八)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或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5个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随机选取5个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若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澄清内容造成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逾期通知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日期顺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不得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七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招投标工作:
    (一)现售商品房项目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项目在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解除前。 www.fangxiucai.com

郑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2009〕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市内五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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