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郑政〔2009〕10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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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从事过两种以上类型的物业项目管理工作经历,管理物业面积不低于30万平方米。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国内物业管理行业杂志上发表过学术论文,对物业管理有一定研究,热爱物业管理行业,工作满10年的。
    (五)从事电气智能化、工程类的高级工程师及工作满十年并持有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每年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即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投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需要回避的,应当当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废标情形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符合废标情形的,应当当场记录,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投标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可以取消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投标人简要通报评标情况,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作出一种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应当投票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不同意见经本人签名后以书面形式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中标备案资料:
     (一)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记录;
     (二)评标报告;
     (三)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二)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的;
     (三)对举报、投诉的物业管理招标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投标人有恶意串标、陪标或者其他不良行为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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