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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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六)摘要: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来源自建筑施工 资料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西省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在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化章堡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一个。

   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6)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2)股东的住所;

   (3)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4)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十四条各股东应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执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

   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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