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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七)摘要:本办法中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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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七)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花园整体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的生活居住质量,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业主(使用人),是指**花园物业的产权人、承租人和使用人。
三、本办法所称的装修公司,是指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四、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和其聘请的装修公司在住宅区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实行跟踪检查、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的全过程。
五、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六、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为协助当地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实施具体管理、监督、服务的法人企业,小区管理处为其派出单位。
七、凡在**花园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装修申请程序
一、业主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到管理处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 重庆市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营业执照》;
2) 重庆市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 装修设计平面布置图(注明电器容量及地面材料和作法);
4) 装修施工申请书及装修责任承诺书;
5) 提交装修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有效证件及一式两份照片;
6) 装修行为如涉及房屋公有部位或共用部位,应出具公有人或共用人同意的证明;
7) 住户与装修队签订的装修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注:装修许可证申请人必须是产权人或其委托人(出具产权人委托书)
二、住户在未取得装修许可证前,不可开始进行装修工作,而某些工程必须依法事先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不会因管理处书面批准而表示业主不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法定许可。
三、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应会同装修单位与管理处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缴纳相应费用:
装修保证金: 住宅2000元/户,非住宅5000元/户,
装修除渣费:4.5元/平方米(按建面计收)
装修管理费:1元/平方米(按建面计收)
四、业主(住户)应书面承诺装修管理责任,并对所聘请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五、装饰装修公司在装修施工前,应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当面承诺装饰装修的管理责任,督促装修施工人员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上述手续完备后,管理处将对装修户发放“装修许可证”标明该装修过程的合法性。特别说明:物业管理公司的验审均为预防性措施。如发生违例事件,或由于装修而引致任何后遗症的,业主负有完全责任,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
第三章装修管理
一、装修范围
1、装修中不得拆打梁、柱、板承重墙,不得在外墙面打洞,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楼宇外貌、承重结构及房屋配套设施的实用功能。
2、地面不得凿除原有水泥面层,只允许凿毛水泥面层,地面装饰材料厚度不得超过4厘米,地面安装实木地板时应当使用限位器5厘米。
3、不得改变阳台形状和样式.
4、不得改变进户门门洞设计,进户门及防盗门不得向外伸展至公共走廊,更不能妨碍楼梯通道和消防通道。
5、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6、安装空调必须按管理处指定位置安装。
二、装修技术的管理要求
1、土建方面
(1)墙体
A、室内装修时,严禁敲打结构墙体,梁、柱、板等部位。
B、严禁装修外墙及公共走道部分,不得在外墙装修或悬挂招牌广告。
C、未经批准,严禁拆除室内隔墙,特别是承重墙不准打动和拆改。
D、业主需做室内隔墙,应提前向管理处申请,同意后方可施工;墙体材料必须采用轻质材料(空心砖块、防火夹板、轻钢石、膏板等),如果是木质架或板墙,则须涂上防火漆。未经审批,请切勿在室内进行隔墙。
(2)地面及楼面
A、室内地面、楼面严禁打凿、开沟铺设管线。地面如需铺设磨光大理石花岗岩,应保证原地面标高,严禁破坏结构面层,施工要经管理处监管人员检查后方能施工。
B、小区厨厕已完成防水及浸泡试验,业主在装修厨厕时,需重新做防水处理,并进行24小时渗水实验后才能铺设地砖。否则一旦发生渗漏及其他严重后果均有住户自行承担。
C、在室内装设吊顶(假天花)时,应在每一个水管闸阀及电源箱或任何重要设备下加装检查口
2、电气方面
A、户内电气线路已经到户,布置电